LEBANG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13年6月13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春节前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相互评比,余某排名倒数第一。依据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度,俞某应被劝退。春节后某公司因余某工作欠佳,末位淘汰为由与余某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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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能否以考核末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考核排在末次,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某次或几次考核排在末次可能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并不直接意味着该员工不具备从事现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且末位等次作为一种相对性的评价,每次考核中必然有人排在末次,仅据此认定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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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举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且列举情形应当合情合理。例如:连续3个月考核低于同岗位或同部门全体员工的平均水平。
● 考核指标设定应当合理,例如90%的员工均能达标。
● 考核流程要完整,对相关事实依据进行证据留存,考核结果要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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