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备忘录——回购条款设计参考

文摘   2022-08-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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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对象退出时,公司对于激励对象所获股份的通常处理就是回购该部分股份然后予以注销。而回购通俗讲就是公司用自己的钱买自己公司的股权,其中的博弈集中体现在回购价格是否能体现股权的内在价值。


回购注销≈现金分红


理解回购背后的逻辑,有助于股权方案设计的尽善尽美。股份回购后,公司将其注销,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回购条款的内在动因,从公司本身角度讲有以下三个原因:

1)税收;

2)股东回报;

3)股价抬升边际。

具体而言,回购注销在实际效果上与现金分红没有太大差别,但是现金分红与回购注销相比较后,回购注销仍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1)税收不同。现金分红要收取税收,国内A股市场对个人股东持股期限低于一年的,征收的5%-20%不等的股息税,就是因分红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港股市场也有类似规定不过税率不同,而回购注销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2018119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处理,也就是说,即便是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股,上市公司的员工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回报不同,显著低于企业内在价值(也就是通常说的“估值”)的回购注销明显优于同等情形下的现金分红;

3)回购注销向市场增加了买入力量,会从边际上推动股价上升,而现金分红的边际推动效力相对较弱。

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时,回购后注销与否则要与公司治理情况相适应。若涉及到工商变更及董事会权限约束的,一般习惯用回购股做股权激励,简单快捷。若不涉及工商变更手续或者工商变更手续很简单,且股东大会给董事会授有某数量范围内酌情增发权的(港股市场叫批股),一般习惯回购后就注销,需要激励时再批股。


案例反映出的回购设计参考因素


司法实践中,股权激励方案大多已事先设计了回购条款,但是仍有争议产生,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员工与公司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笔者经研究案例后,如(2021)川01民终9803号、(2018)沪0115民初71829号、(2020)0306民初40595号、(2022)03民终424号等,总结了的裁判规则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商品,而是具有产生利润潜力的公司资本的份额,未上市交易的,没有相应的市场对其公平价格进行准确参照。不同的投资者对其交易股价具有较大差异,若案涉的股权属于员工激励股权,因与公司内部员工激励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又与一般投资者的交易规则存在差异。故,对于涉案的股份回购对价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以双方真实存在的一致意思表示事实作为认定依据,不宜直接按照交易时净资产价格评估值、资本市场估值等方法进行补充解释确定或推定。

因此,回购价格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为准,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也未达成合意,应综合激励对象是否出资、事后各方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于以上原理和案例分析,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条款时,对于回购条款,应当首先对于以下事项予以明确:回购的条件、回购价格或其确定方法、回购款支付时间、登记注销事宜办理、违约金标准、约定股份收益返还的款项起算时间。

至于具体的条款设计还应如何展开,仍需要结合股权激励“九定”的内容、公司实际予以确定和定制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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