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欧某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A公司处,从事设计工作。
后A公司查询到欧某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与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且与欧某在《A公司入职登记表》填写的工作经历一栏“仅在两家公司工作,每家公司工作都超过了五年”对比,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完全是虚构的。
为此,A公司认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主张如果在欧某入职前,知悉其频繁跳槽、工作表现不好、经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诚实信用,肯定不会聘用其为公司员工,故主张其与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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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A公司与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因欺诈而无效?
法院认为,欧某于2011年-2019年,在同行业的多家公司任职且发生了劳动纠纷,其入职A公司时填写的与其真实的工作经历相去甚远。且无法就此做出符合常理的解释。欧某既然在《入职登记表》上“以上个人资料属实"处签名确认了,就应当填写真实的内容包括工作经历,但是其填写的工作经历完全是虚假的,欧某确实违反了如实填写入职信息、诚实信用的义务。
但是,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并决定录用欧某的过程中,应当对欧某提供的简历中的工作经历和是否具有对应的工作能力等信息进行基本的审查,比如要求欧某提供在上述公司工作时的工作成果或者要求欧某提供除简历以外的其他资料,证实其具备简历上陈述的工作经历对应的工作能力等,A公司显然在招聘时并没有对欧某在《入职登记表》填写的工作经历进行审查,是A公司怠于行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述审查权利。
况且,A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招聘该设计员岗位时,有明确提出需要连续几年在行业的同一家公司从事设计员工作或者有上述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等内容,从而导致A公司因欧某填写虚假内容,作出了录用欧某的错误意思表示。
故A公司关于因欧某故意隐瞒真实工作经历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了劳动关系,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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