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摘   2022-08-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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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已经越来越普遍地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留并吸引核心员工的重要手段。股权激励能够得以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高度积极性,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员工重点关注的问题。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以下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什么是“递延纳税”



在税法上,实股型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权奖励、限制性股票三种。101号文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一种优惠政策:符合相关优惠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取得股权时可以暂时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到将来转让股权时才缴纳所得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则在取得股权激励以及将来转让变现时均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实股型股权激励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如下表



二、

递延纳税的条件



根据101号文规定,将享受递延纳税所需满足的条件总结如下。


首先,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

(1)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应是境内居民企业;

(2)经过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股权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

(4)股权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其次,根据股权激励形式不同,各自又有不同的条件:

(1)实施股权期权:①股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②股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2)实施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3)实施股权奖励:①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②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最后还需满足程序性条件:

若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而言,纳税义务主体,即取得股权激励的个人及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即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通过有限合伙进行持股能否适用101号文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方便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考虑到税负、控制权等问题,会选择有限合伙持股架构,即公司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有限合伙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能适用101号文,在实践中有争议,不同地区在税务处理上也有不同的做法,在员工行权时,有些地区参照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也有的地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以3%-45%征税。

产生不同做法的原因在于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对于激励标的来源的规定,即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如果通过有限合伙形式持股,那么从形式上来看,员工取得的股权不再是“本公司股权”,而是有限合伙的份额,某些地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原因也在于此。但是该条后半句也说明“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有观点认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间接持股来实施股权激励属于本条所说的“其他合理方式”,从而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因此,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全面了解当地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除了各项政策文件外,也要了解企业所在地区税务机关、商务部门等对于相关问题的答复。同时,在股权激励内部宣讲会时应当将相关内容向员工充分说明、提前告知,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及效果。


总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股权激励来源、激励对象、激励模式等内容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略股权激励的法务、财务、税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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