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风险之合同、财务、税务风险

文摘   2022-05-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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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变更,经济的发展,人才的作用日益凸显。企业为了吸引人才,聚集人才,留住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成为日益普遍的现象,也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但是,有的企业家在参加了一些股权激励培训或者学习后,自己拟定了一套股权激励方案,最终产生各种纠纷,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此次列举两种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风险为例。


一、合同风险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公布实施方案及对激励对象进行口头约定,或者以劳动合同代替股权激励合同的形式。


案例一

来源:(2020)京0108民初48836号/(2022)京01民终962号

陈某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为了激励员工,通过关联企业与陈某签订了《某股份协议书》、《激励计划》,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陈某要求A公司返还股权激励认购款141万元整,并要求A公司支付股权激励股份折价款与认购款的差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股份协议书》、《激励计划》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其本质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的变相劳动合同,因此属于劳动纠纷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某要离职,依据《激励计划》要求A公司折价回购对其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份额。从案例分析,应该是A公司没有按照《激励计划》在陈某离职时回购其股份,因此遭受起诉。法院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某股份协议书》、《激励计划》根据其内容的规定,已经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其本质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的变相劳动合同,所以是劳动纠纷。

1.2结论分析

如果没有正确的规范合同内容,则会导致企业与激励对象关系的不明确例如本案例,陈某与A公司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是不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对股权激励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会引发企业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不信任,互相猜忌,导致人才的离职流失,甚至引起诉讼纠纷。

1.3风险建议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协议书,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但不能超过股权激励本身的性质。另外我们在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时,涉及一些公司秘密应当约定保密条款或附加承诺,防止激励对象泄露公司信息。除此之外,要聘用律师、顾问单位在充分背调的情形下对股权激励计划书及协议书相关内容做好审核,把控合同风险。


二、财务及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一般来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在一次性减少公司当期损益的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对未分配利润等指标却有重大影响;若公司利润比较薄弱,将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受让成本间差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很可能导致公司当期亏损。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的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定源时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基数的风险。


案例二

来源:瑞和建筑装饰股权激励计划

2009年7月24日,瑞和公司(瑞和建筑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公司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公司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和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除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9%-2400=1600(万元)。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项目

2010年

2009年度

2008年度

营业收入

101216.79

68349.26

50647.38

营业利润

7785.14

2087.24

3702.53

利润总额

7808.13

2164.23

2683.89

净利润

6031.02

1461.37

2208.19

2.1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瑞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完善,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这样的依据方式导致公司2009年度盈利大幅下降。如果股权激励计划采取转让股权的形式,也会面临税务计算过高问题。

2.2结论分析

股权激励计划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及方案论证,难以预估实施股权激励的费用,股权激励实施的费用产生有时就会偏高;如果是股权转让,没有经过转让费用计算评估,激励计划涉及股权转让的产生所得税纳税基数也会产生偏高的影响。两者最终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企业的发展起到反作用。

2.3风险建议

我们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影响企业财务,关系股权转让的税务,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对公司激励方案进行论证和设计,规避风险,避免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产生纠纷。



除了上述两种风险之外,企业做股权激励还面临很多风险,例如融资风险、员工辞职退出风险、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风险、股东纠纷风险、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风险等等。总而言之,企业在股权激励当中会面临各种风险,为了防范减少风险的发生,建议企业应当与股权激励专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展开合作,在充分尽调并论证的基础上出具适合与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以达到有效实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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