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林某第一份劳动合同于某年1月31日终止,但截至6月2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了第2份劳动合同,该合同起始时间却约定为2月1日,签署落款时间为1月7日。
后林某要求公司支付:3月1日至6月2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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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为了建立权利义务清晰、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具有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该案例中,虽然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1月7日,但结合微信沟通记录、照片,可以认定公司于6月21日才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提前签署日期以掩盖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事实,构成“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公司理应支付3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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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