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建设施工纠纷中的相关方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就实际施工人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阐述。
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源:最高法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
包含哪些主体类型?
1
转包或层层转包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2
违法分包或层层违法分包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3
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4项主要认定标准
1、前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施工的项目工程的规模至少达到单项工程的规模。
3、对工程项目承担施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等。
4、直接对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施工,并承担质量责任。
实践中的具体可考量因素
1、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是挂靠关系涉及;
2、投入的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可认定;
3、实际投入资金与工程造价是否存在较大差距;
4、是否实际管理可以参照当事人提供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书、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工程结算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等凭证材料。
排除情形
1
普通建筑工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
不承担付款义务,只承担招工和管理职责的包工头、项目组、施工队等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