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得具备这几个要点!

文摘   社会   2024-06-18 18:13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某公司大股东持股80%。原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法定实缴期限。现大股东召开股东会,变更公司章程,要求全体股东在本月完成实缴,最终该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后一小股东经公司催告后仍未能缴足,公司董事会决议该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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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建议


上述案例中,大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决议是否有效?缩短出资期限,也能适用资本多数决吗?


答案是:不一定,实践中关于能否提前出资,可不能简单认定,关键要点如下:

①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对提前出资达成一致协议的,优先适用;

② 公司出现法定加速出资的情形(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股东具有法定加速出资义务;

③ 除法定情形,公司章程对加速出资的其他情形,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可直接依章行事;

④ 章程无约定的,看提前出资是否具有合理性,如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影响生死存亡了,急需股东加速出资救急的。此时,可通过多数决的方式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⑤ 若不具备上述几项要点,那股东们可要注意了,直接粗暴的以资本多数决缩短出资期限,是无效的!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此外,实质要点具备了,小心程序上出现瑕疵,前功尽弃:

一方面,决议前要提前看看章程约定,“提前出资”这项决议是由谁管(股东会或董事会),别决议主体搞错了;另一方面,提前出资应当给予股东合理期限+书面催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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