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传动系统工艺钢带输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卖方交付后30天内,A公司未通知产品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10日
B公司将产品交付A公司。安装完成后,A公司要求B公司进一步调试。根据产品调试记录,显示六项产品应用不足。
2019年1月24日
B公司向A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合同剩余尾款,A公司未支付,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后双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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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签署相关设备调试记录,但定作人(A公司)当时并未提出涉案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与设计图纸不符的质量异议,仅是对设备的使用便利性提出建议。鉴于涉案设备系完全按照图纸所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故不能以成品设备在使用便利性上的不足来认定承揽人(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涉案合同约定涉案设备交付后30日内未通知承揽方产品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因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30日质量异议期,按约应视为涉案设备质量符合双方约定。
因此,A公司不能将据此解除合同,A公司应按约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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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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