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 定作合同中该如何主张质量异议?

文摘   社会   2024-04-15 17:57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传动系统工艺钢带输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卖方交付后30天内,A公司未通知产品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10日


B公司将产品交付A公司。安装完成后,A公司要求B公司进一步调试。根据产品调试记录,显示六项产品应用不足。



2019年1月24日


B公司向A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合同剩余尾款,A公司未支付,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后双方诉至法院。


LEBANG

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签署相关设备调试记录,但定作人(A公司)当时并未提出涉案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与设计图纸不符的质量异议,仅是对设备的使用便利性提出建议鉴于涉案设备系完全按照图纸所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故不能以成品设备在使用便利性上的不足来认定承揽人(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涉案合同约定涉案设备交付后30日内未通知承揽方产品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因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30日质量异议期,按约应视为涉案设备质量符合双方约定

因此,A公司不能将据此解除合同,A公司应按约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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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一般而言,定作合同中,双方可就质量异议期限进行约定,但若未约定的,参考买卖合同关于质量异议期的规定,即:


  1. 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2. “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进行检验、发现瑕疵所必要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定作物情况确定;

  3. “合理期间”的长短需要受到法定最长检验期间2年的限制,若2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标的物符合质量约定,后续定作方则无权再提出质量异议;

  4. 但若标的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合理期间不受二年的限制。


此外,定作物一般为非标准件,质量标准依赖于合同双方约定,因此应当在定作合同中将质量标准精准化约定,以便定做人主张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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