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是否有效?

文摘   社会   2024-10-30 18:03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A是某公司的导购,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某公司从长沙商场撤柜后调A至上海专柜工作。A认为调整其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不合理调岗,未到上海专柜报到。


某公司以A严重违纪由辞退。


LEBANG

   分析与建议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在法律上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为无效约定法院将进一步根据该岗位工作性质,确定其工作地点范围。如A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工作地点。超出长沙市变更工作地点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A协商一致,不可单方变更。因此该公司未与A协商一致,跨城市调岗,缺乏合理性。


若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此时,当结合实际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综合进行判断。若劳动者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于岗位职责所需,业务范围所涉区域广泛,可以适当扩大其工作地点。


综上,公司在与员工约定工作地点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1)注意工作地点的约定不要过于具体,同时也不能过于宽泛,普通员工建议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具体到区或市


(2)如果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需要调动工作岗位且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调整工作地点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尽量避免对劳动者通勤成本、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


(3)若调整工作地点显著增加劳动者通勤成本的,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措施或补贴,降低被认定为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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