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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安全港”制度
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
新《反垄断法》对法律责任的调整是本次修订的一大要点。
首先,对于相关的垄断行为,在处罚金额方面均有大幅提升。
第二,在垄断协议的情形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双罚制”,也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也可处以罚款。
第三,对于经营者集中,旧法不区分情形,一律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新法则区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第四,新法还将公益诉讼制度也引入了反垄断领域,也即对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以企业可能会面临因公益诉讼败诉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第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在原本规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之上还能按照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同时,经营者因违法收到行政处罚的还会被记录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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