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反垄断法》新规出台,修改要点解读

文摘   2022-08-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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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的《反垄断法》是20078月通过的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市场中的一些垄断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对经济变革带来的影响,旧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运行的新模式以及现实的需要。因此,20226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于202281日起施行。

以下将对《反垄断法》的修改要点及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


一、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新《反垄断法》第5条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而言,要对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制定的政策进行审查,如果政策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则不予出台,或进行调整,在符合相关规定后再予以出台。

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制行政性垄断,预防行政机关出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要求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此次《反垄断法》的修改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事前审查的形式预防行政性垄断,加强了对行政性垄断的监管和约束。


二、建立“安全港”制度


新《反垄断法》第18条确立了“安全港”制度,也即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了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安全港”制度的适用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第二,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此处的“其他条件”在新法中并未规定,有待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明确。

“安全港”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经营者预测垄断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做好合规判断,从而避免形成纵向垄断协议而面临处罚。同时,企业也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份额的界限有正确认识,才能依法适用安全港制度,判断垄断协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

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


新《反垄断法》第32条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上规定了“停表”制度,也即在法定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具体为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材料导致审查无法进行;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必须进行核查;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也提出中止请求

有关审查期限终止的规定,优化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流程,有利于复杂案件的审查,尽可能地保证审查结果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审查期限的不确定性也提高了,中止后重新计算期限也会导致审查时间的延长,所以企业在提交审查材料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尽可能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专业,同时也应当合理安排交易日程和时间,预留充足的时间用以申报,以免审查期限的中止对交易带来障碍。

此外,在具体审查方面,新法第37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虽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未有规定,但是该项制度意味着未来地方执法机构也会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中发挥一定作用,这对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有重大意义。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的“分类分级”制度考察自身经营情况。


四、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


新《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同时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明确强调了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上述规定的新增主要是基于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市场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形也普遍存在。2021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上升至法律层面,加强了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反垄断法》对法律责任的调整是本次修订的一大要点。

首先,对于相关的垄断行为,在处罚金额方面均有大幅提升。

第二,在垄断协议的情形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双罚制”,也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也可处以罚款。

第三,对于经营者集中,旧法不区分情形,一律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新法则区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第四,新法还将公益诉讼制度也引入了反垄断领域,也即对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以企业可能会面临因公益诉讼败诉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第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在原本规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之上还能按照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同时,经营者因违法收到行政处罚的还会被记录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新法大大将加强了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相应地,企业的违法成本也大幅提高,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尽可能减少因实施垄断行为而面临巨额罚款或赔偿的风险。



基于上述解读可以看出,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新法在垄断行为的申报、审查、规制、处罚等方面均有新增或修订之处,一方面显示出了对于垄断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另一方面也通过一些细化规定,提升反垄断整体的质量和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当对新《反垄断法》的内容进行全面学习,关注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问题,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提升对于反垄断合规工作的重视,在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申报审查等方面都做好及时地应对,减少违法垄断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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