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沙僧在担任流沙河运输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业务招揽、合同谈判的职务便利,操作流沙河公司与二师兄八戒的高老庄公司签订低价运输合同,再由高老庄公司与客户签订高价运输合同。差价由沙僧、八戒瓜分。
后东窗事发,沙僧以赚取的是合理中介费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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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针对每一笔业务均有流沙河公司与高老庄公司签订的合同、高老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除价格不同外,合同主要内容均相同。
相关业务合同的洽谈、确立是均由沙僧操作的,客户本应直接与运输义务方流沙河公司签订,沙僧故意利用职务便利与关联关系,隐瞒流沙河公司,设置中间公司,而高老庄公司在交易中没有起到任何实际作用,中间差价却由八戒、沙僧瓜分。因此,不属于合理的“居间人”。
沙僧伙同八戒从中虚设交易环节,从而将本应归属于流沙河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关联公司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以截留交易差价是较为常见的行为模式之一。在虚设中间交易环节型的职务侵占案件中,中间环节本无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行为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实际掌控的第三方公司强行引入交易环节,目的是通过增加所属企业负担成本将截留的企业利润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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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