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
B公司于A公司处定作橱柜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在B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的,A公司应在十日内整改实施,否则B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2018年10月22日
双方核算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价款总额688.95万元,B公司需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支付。
2019年9月17日
期满后,B仍剩余77.38万元未支付,并称定作橱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并完成剩余橱柜的安装。而A公司不承认其质量问题并,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留置了未安装橱柜(对价228.94万元)。B公司在2019年9月17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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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有权留置?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基于定作合同的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有权行使留置权,因此A公司有权留置剩余橱柜。
但经过计算可知过,B公司未付款项为77.38万元,如A公司行使留置权,也应在B公司应付的债务限额内行使,即A公司应留置价值相当于77.38万元的橱柜,而A公司将价值228.94万元的剩余橱柜全部留置于公司,超过了债务限额。且A公司并未通知B公司其准备行使留置权,故A公司不履行交付剩余橱柜的义务,直至B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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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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