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 定作合同中该如何行使留置权?

文摘   社会   2024-04-16 18:01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


B公司于A公司处定作橱柜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在B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的,A公司应在十日内整改实施,否则B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2018年10月22日


双方核算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价款总额688.95万元,B公司需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支付。



2019年9月17日


期满后,B仍剩余77.38万元未支付,并称定作橱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并完成剩余橱柜的安装。而A公司不承认其质量问题并,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留置了未安装橱柜(对价228.94万元)。B公司在2019年9月17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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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有权留置?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基于定作合同的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有权行使留置权,因此A公司有权留置剩余橱柜

但经过计算可知过,B公司未付款项为77.38万元,如A公司行使留置权,也应在B公司应付的债务限额内行使,即A公司应留置价值相当于77.38万元的橱柜,而A公司将价值228.94万元的剩余橱柜全部留置于公司,超过了债务限额。且A公司并未通知B公司其准备行使留置权,故A公司不履行交付剩余橱柜的义务,直至B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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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在公司为承揽一方的情况下,留置权是由承揽人享有,因此一般无需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应注意行使留置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 行使前应通知定作方,并给予对方60日以上的宽限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风险;

  • 行使时应注意留置财产的金额是否超过债权的金额,留置财产是可分物的,留置价值应相当于债权的金额。


当公司处于定作方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以限制承揽方留置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定作人的权益。只不过纠纷发生时,标的物一般位于承揽方,此种约定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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