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有必要发吗
目前,很多企业在实际招聘过程中,经过几轮面试,双方商定岗位薪资后直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HR向对方送达OFFER反而会增加工作成本。此外,在整个人力资源流程角度来看,OFFER的内容与效力将会被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入职表单所覆盖,因此其在劳动人事合规层面作用不大,对于普通岗位员工,OFFER还真没必要发。但在前一篇中也提及到,OFFER的本质为预约合同,起到“固定阶段性磋商结果”的作用,那么在招聘环节中,那些“磋商时间长、避免对方反悔”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通过OFFER的签订来锁定人才、固定磋商结果。
OFFER内容该怎么写?
①将录用条件转化为OFFER的“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如“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OFFER生效”或“应聘者提交的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OFFER失效”,以此既限制录用条件又能避免我方撤销OFFER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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