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关于“令人心动的OFFER”,你该知道......(下)

文摘   社会   2024-05-09 17:47   上海  

在关于劳动人事 | 关于“令人心动的OFFER”,你该知道......(上)中我们了解OFFER的本质与相关纠纷处理。那么OFFER到底要不要发?内容如何设计?将在这一篇中进行阐述。


OFFER有必要发吗

目前,很多企业在实际招聘过程中,经过几轮面试,双方商定岗位薪资后直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HR向对方送达OFFER反而会增加工作成本。此外,在整个人力资源流程角度来看,OFFER的内容与效力将会被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入职表单所覆盖,因此其在劳动人事合规层面作用不大,对于普通岗位员工,OFFER还真没必要发。但在前一篇中也提及到,OFFER的本质为预约合同,起到“固定阶段性磋商结果”的作用,那么在招聘环节中,那些“磋商时间长、避免对方反悔”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通过OFFER的签订来锁定人才、固定磋商结果。


OFFER内容该怎么写?

既然OFFER的作用与定位我们已经在上文中确定,那么在内容上,“增强锁定作用”是主旋律。OFFER的基本内容为:录用意向、报道、入职材料、岗位薪资。除此之外,为加强OFFER的“锁定”作用,建议内容增加如下内容:

将录用条件转化为OFFER的“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如“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OFFER生效”或“应聘者提交的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OFFER失效”,以此既限制录用条件又能避免我方撤销OFFER构成违约。

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任一方撤销要约或承诺,将承担约定薪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以此提高对方反悔的成本,增加纠纷阶段守约方主张权利的便捷性。

③为提高岗位招聘效率,避免发出OFFER后对方迟迟不作出承诺,可以限定承诺期限,如“自OFFER送达之日起N日内作出承诺,否则OFFER自动失效”。


最后,OFFER发完了并不代表入职阶段的考核完成,员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身体状况是否能够适配公司与岗位,公司应当守住试用期这一道防线,设计精准的“人才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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