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G
案情简介
韩某为A公司高级技术人员,与同期同事王某结婚,王某从事采购工作。
在职期间,A公司对韩某进行了大量培训,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竞业限制合同》。
二人于2019年10月先后从A公司离职,后妻子王某与他人一起投资了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一致。
A公司遂要求韩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收益。
与此同时,韩某与王某离婚,拟定的离婚协议载明韩某对王某的投资行为不知情。后王某以0元转让投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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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妻子投资竞业公司,韩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首先,根据A公司和B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经营范围,可判断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B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为韩某前妻王某,韩某不可能对大额家庭投资毫不知情,韩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在此前提下,可认定系夫妻共同行为。
其次,王某作为配偶,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实应当明确知晓。二人于当年10月相继从实业公司离职,B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A公司有理由相信韩某离职是为创立B公司。
最后,王某并不知晓公司主营产品技术,虽其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但未有实际出资,且其以0元价格转让其股份,故基于韩某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较高。A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存在隐蔽竞业行为。对于韩某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等确有取证难度,而韩某未有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认定韩某存在竞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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