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老板注意!认定高管竞业,查他本人还不够!

文摘   社会   2024-06-06 18:14   上海  


LEBANG

案情简介

韩某为A公司高级技术人员,与同期同事王某结婚,王某从事采购工作。


在职期间,A公司对韩某进行了大量培训,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竞业限制合同》。


二人于2019年10月先后从A公司离职,后妻子王某与他人一起投资了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一致。


A公司遂要求韩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收益。


与此同时,韩某与王某离婚,拟定的离婚协议载明韩某对王某的投资行为不知情。后王某以0元转让投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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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妻子投资竞业公司,韩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首先,根据A公司和B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经营范围,可判断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B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为韩某前妻王某,韩某不可能对大额家庭投资毫不知情,韩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在此前提下,可认定系夫妻共同行为


其次,王某作为配偶,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实应当明确知晓。二人于当年10月相继从实业公司离职,B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A公司有理由相信韩某离职是为创立B公司。


最后,王某并不知晓公司主营产品技术,虽其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但未有实际出资,且其以0元价格转让其股份,故基于韩某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较高。A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存在隐蔽竞业行为。对于韩某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等确有取证难度,而韩某未有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认定韩某存在竞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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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一方面,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考虑到员工离职后可能产生的隐蔽竞业行为并在合同中尽可能列举相应情形予以制约;


另一方面,企业在招纳投资时,要注意对投资人进行详尽背调(尤其是对于技术入股的核心技术人员),防止该类人员与前单位存在竞业限制,从而增加企业涉入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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