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什么情形下,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摘   社会   2024-03-19 18:13   上海  

Q

以下哪些情形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公司在员工入职后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②公司在员工请长假期间停缴社保;

③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书》,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

④公司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下面将逐一解答各个选项。



答案: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为员工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依法缴纳社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以此作为理由之一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需要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公司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断缴情形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答案:存在多种观点

■ 观点一:认为需要支付

员工向公司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公司基于员工放弃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员工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 观点二:认为公司主观恶意时需要支付。

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保,该约定使公司的法定义务被免除而从中受益,但对员工的受损权益并未约定社保补贴等补偿。因此,双方就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系属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的情形,凭此难以得出公司未缴纳社保不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解除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观点三:认为不需要支付
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作出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过错,而本案中,员工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为其个人的意志,若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不需要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补偿性质,并不具有惩罚和赔偿性质,公司虽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已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主观上不具有违反法律规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故意,且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可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追缴。

LEBANG

合规建议

1

公司在员工入职后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避免出现员工在职期间社保欠缴的情形,避免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

员工请长假期间或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可与员工协商由员工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避免因公司原因断缴社保,导致员工未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而向公司追偿的风险。


3

公司与员工就社保缴纳签订协议时,写明员工是自愿行为,并向员工发放相关补贴,避免因自愿放弃行为对员工不利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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