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规最新动态,追踪从这里开始。
前言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相互考察和适应的时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否意味着试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延长?详见下述。
一、试用期的期限
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紧密相关,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试用期的法定最长期限也有所不同,以确保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评估彼此是否符合预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上述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来评估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延长劳动者的不确定状态。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具体时长。
二、试用期能否延长
(一)经协商延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期限,能否延长试用期呢?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即使劳动者同意且双方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也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延长条款应属无效。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例如,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使双方同意延长,也不能超过这一法定期限。
以江浙沪的司法实践为例,浙江省内各辖区通常呈支持态度,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中明确回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而上海和江苏地区对该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两种裁判思路均存在,详见下文的典型案例所述。
(二)试用期中止视同延长
部分地区的地方性劳动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或具体化,其中存在个别关于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中止以及试用期内病假扣除的相关规定。例如:
1. 试用期中止: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这意味着,在医疗期内,试用期计时会暂停,待劳动者恢复工作后继续计算。
2. 劳动合同中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因故中止的,试用期即告中止,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试用期期限内,待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继续计算。
3. 试用期内病假扣除: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回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三、典型案例
(一)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公布的参考案例之一)
1. 基本案情
王某华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途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试用期月基本工资2,400元、岗位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可至4,000元、通联费200元及交通费1,000元。
2018年6月25日,某途教育公司向王某华发出延期考察通知书,其内容显示:“王先生……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某华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某途教育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赵某发给王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早!你的转正还是想等你有了第一份合同回来再说哈,觉得你快了!加油!合同签了就第一时间告诉我。”王某华回复:“嗯嗯,好!谢谢!”
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载有:“王某华……经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王某华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某途教育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王某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途教育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王某华请求。某途教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2. 判决结果
判决某途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027.59元、工资差额6,480.04元等。
3. 裁判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某途教育公司与王某华订立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某途教育公司以王某华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某途教育公司虽主张王某华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某途教育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显示,王某华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途教育公司将王某华的试用期实际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亦实际违反了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
(二)潘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3)沪01民终8576号)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潘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岗位为绘图专员,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转正后每月工资为税前4,000元。
2021年11月10日,潘某与主管领导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相关内容显示,吴某:“人事告诉我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本来是不发提成的,你好好干,通过试用期转正后试用期内的项目提成我也会帮你申请的包括之前做的项目”。潘某回复:“哦好的,谢谢吴总”。
2021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潘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
2022年2月16日,潘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1.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1月5日的提成54,000元;2.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1月5日的休息日加班9天的加班工资7,650元;3.2021年10月6日至10月7日及2022年1月1日至1月3日的法定休假日加班5天的加班工资12,750元;4.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5,300元;5.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17,000元。
2022年7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2)办字第346号仲裁裁决:对潘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59.77元;驳回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3. 法院观点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2021年8月16日,潘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试用期满前,上海某公司通知潘某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潘某表示同意,双方就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应为有效。
总结
试用期的设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风险控制的机制。通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在较低的成本下,对新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业素养、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对于劳动者而言,试用期也是一个展示自己能力、适应工作环境、了解企业文化的机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发现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或企业文化与自己的期望不符,也有更大的灵活性选择离开。
试用期的合理设置,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设定试用期时长,尽量避免试用期时长变更,以减少争议发生。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平协商,才能确保试用期的设置既合理又合法,为双方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规汇编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特别声明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商业交易或安排个案的专业意见,在商业合作实践中,我们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交易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相关专业需求,欢迎通过文末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