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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注意哪些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详见本文以下内容。
一、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将可能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 欺诈
劳动者欺诈: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误导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详见前文:员工入职时发现其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欺诈:如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胁迫
一方以给另一方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3. 乘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迫使对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 免除法定责任
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等条款的。
2. 排除劳动者权利
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要求劳动者放弃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要求劳动者无条件服从调岗降薪、排除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该条属于兜底条款,常见情形如,用人单位任意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约定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等条款的。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 赔偿损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
(一)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
1. 基本案情: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裁判观点: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承诺放弃工伤补助待遇中公司应当支付的部分,相关条款无效
(2019年扬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五:江苏某机械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1. 基本案情:王某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13年10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九级。2015年4月,王某承诺放弃工伤补助待遇中公司应当支付的部分。2019年2月,王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离职后,于2019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元,仲裁委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可以就用工关系中的部分权益进行约定,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地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某因工致残,所受伤情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劳动合同终止时,江苏某机械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关于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约定,因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江苏某机械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元。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相关协议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10起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二:张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1. 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裁判观点: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总结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秉持诚信原则。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共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共同构建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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