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注销 | 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关闭一家公司?(上)——破产原因及破产启动程序

文摘   2024-07-29 11: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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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除了解散以外,破产是公司关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启动破产程序?详见下文。


一、破产能力及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一)债务人具备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资格。一般情况下,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例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

2.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

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债务人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

1.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目的在于涵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外的其他情形,以适度缓和破产程序适用标准,弱化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不抵债的要求。


二、破产启动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规定,经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或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即执行转破产),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满足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下同);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 企业职工情况(含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 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破产申请书;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4.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5.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由债务人自证其不满足破产原因。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举证证明,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举证证明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以北京市为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破产申请书;

2.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 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 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5. 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6. 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7. 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8. 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10.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1. 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申请解散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时间详见前文:如何通过解散程序关闭一家公司(下)?——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


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时,除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外,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债权人申请破产条件成就,债权人就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债务人也有权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


(四)执行转破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破产条件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 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 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 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三、破产启动程序

(一)选择管辖法院

1. 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转破产: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 部分地区特别规定,例如

(1)北京: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上海:

①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含执行转破产案件),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跨境破产案件。

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破产案件(含执行转破产案件)。

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破产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及裁定程序

1. 依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流程如下:


2.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流程如下:


3.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4)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结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流程,详见本系列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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