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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解散作为公司关闭的常见方式,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得以启动?详见下文。
一、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69条、现行《公司法》第229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包括五种法定事由。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规定,解散事由基于是否为公司的自由意志,又可细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大类,例如,当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能会选择自愿解散;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则属于强制解散,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愿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所必需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一份好的章程将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权责,预防经营风险。
关于公司章程的起草,详见前文:公司章程究竟要写什么、怎么写?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经营期限属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的事项,以上海地区为例,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经营期限选项包括“长期”或“具体的年数”。当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除非公司满足继续存续的法定条件(详见下文),否则公司即具备解散的法定事由。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则属于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股东要求选择是否进行明确规定。常见的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包括:
①特定的经营目标未达成:如营收指标、利润指标等;
②公司出现股东会/董事会僵局,在合理期限内穷尽其他内部僵局救济机制仍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
③特定股东的退出:如多方合资时,对合资公司经营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股东退出;
④特定资产的处置:如涉及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专利、设备、房产被处置时;
⑤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如相关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经营造成无法恢复的影响时。
通过公司章程事先对公司解散事由进行规定,可为公司关闭及股东退出预设便利通道,有效压缩甚至避免特定情形发生时股东间就公司的去留问题所产生的沟通成本。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除非公司满足继续存续的法定条件(详见下文),否则公司即具备解散的法定事由。
以股东会僵局为例,合资各方可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规定具体僵局情形下的解散触发条件,届时任一股东可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但如股东未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相关条款的,股东能否直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仍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关于股东会僵局的预防,详见前文:绝对平均的持股结构下,出现股东会僵局如何破局?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如公司尚在营业期限内,且未能发生其他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公司股东可通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关于如何确保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详见前文:这些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如进行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如进行新设合并的,参与合并的各方解散;如进行新设分立的,参与分立的原公司解散。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关于公司的合并及分立,详见前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的区别?
(二)强制解散
有别于基于公司自由意志的自愿解散事由,强制解散事由则是基于公权力机关的意志作出,具体包括因行政决定解散和因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1. 因行政决定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被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资格和权利。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当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情形包括:
(2)被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亦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指当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司永久关闭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常见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及涉及娱乐、证券、保险等强监管的特殊行业。
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常见情形包括:
(3)被撤销
公司被撤销,是指公司因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其登记或相关资格的决定。相关规定常见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强监管的特殊行业。
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常见情形包括:
2. 因人民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的
注意事项
(一)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及时公示
相较于原《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新增公司的公示义务,即当公司出现前述五种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在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自愿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满足条件可存续
相较于原《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230条进一步明确,在公司自愿解散情形下,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如果公司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前述事项应当经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自愿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存续的,异议股东有回购请求权
现行《公司法》第89条、第1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详见前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哪些适用情形?
(四)研究解散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相较于原《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17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研究决定解散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公司的职代会制度,详见前文:公司一定要有职工代表大会吗?
总结
综上所述,当公司出现如下五种法定解散事由后,即可启动解散程序。关于解散程序的具体要求,详见本系列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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