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注销 | 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关闭一家公司?(下)——破产受理后事项及破产清算

文摘   2024-07-30 11: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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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前序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公司的破产原因及破产启动程序。那么,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又有哪些程序呢?详见下文。


一、指定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资格

1. 管理人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例如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符合管理人要求的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等);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1. 人民法院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2.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三)管理人的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一)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 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 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但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货币财产状况、存货状况、设备状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资产状况、无形资产状况、营业事务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3. 追回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的财产,具体如下: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以及管理人审查债权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

如前文所述,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除职工债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申报债权的注意事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3. 职工债权处理方式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4.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二)管理人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可以按管理人审查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普通债权等分类记载,并在各类债权下分别记载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金额、债权原因、债权审查金额、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同时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五、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参会人员

1.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 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4.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5. 其他列席人员:如管理人聘用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

1. 核查债权:审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 监督管理人:审阅管理人职务执行情况,向管理人提出询问。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7. 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此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2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此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表决

除审议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外,审议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六、法院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七、破产清算

法院宣告破产后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作为清算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


(一)变价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 变价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 变价原则: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


(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优先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债权人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如下:

(1)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述规定。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根据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3)担保物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对各项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 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 费用及税费: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范围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 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清偿权的其他债权。


6. 劣后债权:破产财产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1.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结

综上所述,经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管理人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程序即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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