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回顾 | 签完投资协议可以马上打款吗?

文摘   2024-08-05 11: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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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2024年5月28日,收藏好文可多次阅读。

前言

股权融资交易中,交易各方签署完毕投资协议之后,投资人应依照协议约定将投资资金交付给融资方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资金的转移时间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投资协议签署后固然可以立即打款,但也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设定交割先决条件,明确投资资金支付的若干前提。交割先决条件通常有哪些?详见下文介绍。


一、定义

交割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简称CP),是指投资人在向融资方支付投资资金前,要求其满足的一系列前提要求。为了确保融资方及其相关实体能够履行必要义务或采取相应行动,投资人通常会要求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投资人豁免后,才会向融资方发放资金。合理设置交割先决条件对于投融资双方至关重要:过分严格可能导致融资方延迟获得必要的资金,甚至影响项目交割的确定性;而过分宽松则可能使融资方在获得投资前即已存在的瑕疵等风险事项传递至投资后阶段,投资人也无法对项目交割保留一定的灵活度。因此,在设定交割先决条件时,需要在保障投资人利益与促进融资方及时获得资金之间寻求平衡。


交割先决条件所涉事项一般基于尽调结果、商业诉求、投资人风控要求以及双方的谈判地位而确定,概括而言可以分为程序性条件和适当性条件,具体详见下文所述。


二、程序性条件

1. 签署法律文件

指交易各方已签署并交付所有交易文件之正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依据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修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为完成投资所需各方签署之其他法律文件。


签署交易文件是投资人支付投资资金的前提,同时也为融资方获取资金提供法律文本支持,这一条件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基本要素,通常不会引起争议。实操中,为了确保投资人后续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投资人可能会在先决条件中明确要求交易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其满意的标准。但对于融资方而言,为了增加交割的确定性,应尽可能的减少为先决条件设置诸多可能给投资人留有过多主观判断空间的表述,比如前文所述的“格式和内容令其满意”,该等表述通常可以建议删除,因为如果交易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投资人标准,投资人也不会签署,更不会涉及后续的交割。


2. 履行前置决策

指交易各方均已取得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必要的内部及外部批准或同意,内部决策程序如各方内部董事会、股东会、投决会等有权机构作出的同意本次投资及签署相关文件的决议;外部决策程序如本次投资已经取得必要的政府部门或有权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评估备案程序等。


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各自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通常不会引发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将这些决策程序作为交割先决条件还是作为投资协议生效条件,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区别在于,如果这些决策程序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对决策程序未能达成而负有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指融资方就本次融资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或其他审批、备案手续,例如融资方本次投资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变更以及公司章程、董监高备案等。


在股权融资交易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支付投资资金的先后顺序往往是投融资双方利益博弈的一个关键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我们通常认为,股东名册作为有限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在证明权利归属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的行为应视为股权交付行为;而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与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其通常认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对其当次投资具有更强的确定性,从而可以使其获得作为股东完全权利的完备外观,因此往往希望打款要慢、确权要尽快。


相反,对于融资方而言,由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投资人在工商变更完成后反悔,融资方将面临的巨大的时间成本损失,且融资方势必需要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使公司经工商登记的信息恢复到变更前的初始状态,且该等变更均会在公开信息中留有痕迹。因此,融资方更希望投资资金能够尽快到账,落袋为安,然后才配合投资人尽快的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如融资方基于谈判地位不得不作出妥协,可以考虑的折中方案如:

(1)融资方可先递交工商变更手续,但投资人应在取得工商主管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后即安排打款,而不是等到办理完毕;

(2)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使得部分资金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先行支付,并且明确投资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此尽可能降低融资方风险。


4. 其他条件

指融资方向投资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确认函、缴付投资资金的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


三、适当性条件

1. 完成尽调

在股权融资交易中,尽管并不常见,但为了加速投资协议的签订流程,投资人可能会同时启动尽调程序及投资协议谈判程序,甚至可能将尽调时间或尽调结论出具时间适当延后至投资协议签订之后。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只有当其完成业务、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尽调且结果令其满意,才能继续进行交易交割。这样做有助于投资人保持对投资决策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可以有效控制潜在的风险。


但是,如果按照前序文章所述的正常交易流程(详见前文:股权融资需要什么流程?),即投资人先完成尽调再启动交易文件的谈判及签署环节,鉴于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通常不会专门出具一份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对尽调结果满意,为了增加交割的确定性,建议融资方沟通删除“尽调满意”作为交割先决条件的条款。


2. 完成特定事项的瑕疵整改

指融资方根据投资人要求完成特定瑕疵事项的整改,整改范围通常以尽调结果为依据。


对于投资人而言,将所有在尽调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的整改都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利益,但是这种做法将显著延迟交易进度,并且不符合商业实践。例如,融资方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虽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风险并不会对投资决策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因此不建议将此类事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对于融资方而言,其在确定交割先决条件的范围时应当评估各项整改措施的可操作性及完成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控制时间的整改内容,融资方应当向投资人释明原由,尽可能将其作为交割后规范事项予以约定。


3. 无重大不利变更

指投资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前,融资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实体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权益、知识产权、对外担保、管理团队、法律状况和经营的法规政策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限制、禁止、取消或对本次投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政策文件,也未发生任何可能会对融资方的合法存续、经营许可、业务经营、知识产权、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或其他重要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重大不利变更的条款可以在交割先决条件中约定,亦可以在陈述与保证条件中约定,后者的违约责任可能更重。对于融资方而言,建议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重大不利变更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4. 陈述与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指投资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前,融资方必须确保其在交易文件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和准确,这一要求系交割前提条件的常规条款,融资方在签署时,应当审慎确认相关条款,并从以下角度保护己方利益:尽可能减少承诺事项、对相关承诺条款增加限制性表述如金额门槛(如截至尽调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债务)、通过披露函实现免责等。


四、其他约定

除前述具体交割先决条件的约定外,为了防止由于各方未能及时达成交割先决条件而导致当次投资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投资协议中可以设定完成交割先决条件的截止期限,如果截止期限届满时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此外,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导致交割先决条件无法按时达成的突发情况,投资协议中可以允许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对某些交割先决条件的达成进行豁免,这样的安排可以增加投资的灵活性,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投资仍能继续推进,而不需要修改整个协议或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总结

投资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投资资金的做法较多应用于小型投资交易或熟人交易,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股权融资交易,设置一系列的交割先决条件是市场通行的做法。交割先决条件的设置至关重要,投资人需要通过设置包含单方决策权的条款以增加投前脱身的通道;融资方则需要谨防被投资人承诺的“可以予以豁免”所麻痹,在交割先决条件中承诺过多事项,使公司在先决条件无法满足时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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