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例中校园枪击案的部分,改编自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真实案例“温嫩登校园枪击案”,具体请参见德国《新行政法杂志》(NVwZ 2013, 502)】
书接上文。小A尽心竭力地为大头熊神教奔波,捍卫其核心活动不受干预的权利,自然而然获得了教主大头的青睐,被大头提拔为神教核心成员。在大头熊神教风雨飘摇之际,大头罕见地召开了核心教众会议,主要议题为“大头熊神教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会上,他不仅表达了对神教未来发展的担忧,还痛哭流涕地讲述了神教名称的来源。
在大头16岁时,也就是2016年,他还在德国巴登-符腾堡州X小镇A文理中学读书。当时,他成绩优异,担任副级长,是老师、家长心中的优秀青年,未来可期。同时,他还有一个宛如白月光一般的女朋友小熊。担任级长的小熊活泼可爱,性格开朗,独立清醒,勇敢善良(注:此处只是阐述德国的校园恋爱,与国内无关,编者并无提倡早恋的意思)。他们学习上勇攀高峰,工作中合作默契,过着平淡、无趣但又简单、快乐的生活。
但是,如同所有文学作品中的幸福生活总免不了一个“但是”那样,年轻的大头绝想不到阳光普照之处,阴影必然跟随。2016年4月的一个午后,班长大A在班级里痛心疾首地总结了班级最近迟到率的提升情况,并详细陈述了迟到的坏处,最终大力鼓吹要实行迟到罚款制,迟到一次罚款20欧,充为班级公款,以示惩戒。小熊忍无可忍,于是发声反对,并获得班级同学的大力支持。大A的迟到罚款计划告吹。这让大A越想越气。
从小跟随母亲在射击俱乐部练习运动手枪的大A酷爱射击运动,也获得了一些成绩。他从小就在众人的吹捧中长大,作为唯一的儿子,父母也一直对他寄予厚望。他把这一次的打击视为他的“毕生之耻”,并决定要给这些同学一些教训。在玩了一晚上的射击游戏之后,大A的烦躁感达到顶峰,于是操起家里书桌上放着的一把运动手枪,冲到了正在上自习的班里。击毙小熊后,他又接连打出十几枪,最终造成16人死亡,2人受伤。
当大头赶到的时候,小熊穿着一袭白裙,平静地躺在血泊之中。大头恍惚了,他看向窗外,一阵大风卷过一颗小树,树上的樱花簌簌地落下,他好像看到小熊缓步走来,她说,“别哭,世间总有正义”。小熊的这句话在大头脑海里挥散不去。在警方抓捕大A后,他认为德国的运动枪管制太宽松也是导致小熊死亡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他开始在各种公开场合发表演讲,希望呼吁德国加强立法,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并且,由于小熊事件对他的打击太大,他认为小熊已经化身大头熊神,并且成为了掌管世间正义的神。而且为了宣传方便,大头成立了大头熊神教。
在大头的努力下,德国民众群情激愤。几经讨论,德国联邦议会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了关于加强枪支管制立法的修正案。根据修改后的《枪支管理法》,在射击俱乐部可以使用大口径武器的年龄限制从14岁以上提高到了18岁以上。此外,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弹药和枪支不得存放于一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检查枪支所有者是否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将枪支锁于安全柜中。
该法案颁布后,类似的惨剧并未因此得到遏制。2019年7月21日,在德国的另一联邦州,又有数位学生倒在运动枪的枪口之下。一名遇害女生的母亲P悲痛欲绝,联系到了大头。大头气愤难当。在大头的建议和帮助下,P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句提起了宪法诉愿。她责问道,本来,在2016年的校园大屠杀之后,德国联邦立法机关就有充分的时间规范射击运动的组织、训练,并且,当时就应当为了保护民众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禁止将杀伤性武器用于射击运动。与此相反,联邦立法机构并没有履行其保护义务。尤其是,德国联邦议会修改后的《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不仅随意、马虎,而且提供的保护非常不充分。因此,她认为必须立即全面禁止将这种“杀伤性武器”用于射击。这里的“杀伤性武器”指的是为杀害或伤害他人而制造的枪支,以及可以快速、轻松地杀死许多人的其他运动枪支。
问题:
P的宪法诉愿是否有成功的希望?请仅分析该修改后的《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实质合宪性。
德国《基本法》
第二条
……
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提示一:
请通过分析立法者是否尽到了保护义务,从而分析受害者的生命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则可得结论该《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实质违宪。
提示二:
▶如何分析立法者是否尽到了保护义务?
一、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一)行为是否影响到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与防御权维度的审查框架同)
(二)可能侵犯的基本权利是否包含国家保护义务的维度?
典型的例子比如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可以从该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是否除国家外还特别来自于第三人?
二、保护义务的履行
(一)宪法控制的强度标准
1. 立法者在情况评估、价值评价和制度设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立法者仅负担“禁止保护不足”的义务。
3. 保护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宪法控制的强度取决于:案涉宪法法益所处的等级;可能发生危险的概率;案例中,国家是否为了防止危险发生已采取相应措施
4. 明显性审查标准——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宪法控制强度应当较低,则需要国家行为显然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没有或完全不充分的保护措施),才能说相关措施不符合保护义务要求;
5. 全面审查标准——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宪法控制强度应当较高,则需要国家行为之前未对事实进行仔细调查,未适当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或保护措施无效,才能说相关措施不符合保护义务要求
(二)按照不同的标准,依据案情检视立法者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标准
注意:如果是全面审查标准,可以参考的因素有:国家是否有进行谨慎的事实调查(如果案例中没有明确指出国家未进行详实调查,即默认已经进行过);以及国家是否已经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过适当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