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2年初,一位名叫小张(化名)的女子通过中介平台,与雇主李女士(化名)达成了一份月薪7000元的保姆工作协议。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小张的工作内容是照顾李女士家中一个3岁的孩子,每天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饮食起居等事项。
然而,当小张正式入职后,才发现实际需要照看的是三个孩子,除了事先约定的3岁幼童外,还包括5岁和7岁的两个孩子。工作内容的突然改变让小张感到困扰。
她多次与李女士沟通,希望能够按照最初的约定执行,或者相应调整工资待遇,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承受了一周的工作压力后,小张最终选择辞职。令小张没想到的是,离职后不久,李女士以违约为由将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9000元违约金。
案例回顾
2022年1月初,小张通过家政中介平台看到一则高薪保姆招聘信息。在与雇主李女士的首次见面中,双方就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沟通。
"我家就一个3岁的小孩需要照顾,主要是负责他的日常生活,包括吃饭、玩耍和午休。"李女士向小张介绍道,"月薪7000元,包吃住,每月休息4天。"
小张认为条件不错,便一口答应了:"好的,我之前也是专门照顾小孩的,有5年经验,保证把您家孩子照顾好。"
然而,当小张正式入职后,情况却与约定大不相同。第一天早上,李女士就把三个孩子一起带到了小张面前。
"阿姨,这是老大今年7岁,老二5岁,小的是我们之前说的3岁的弟弟。三个孩子都要你照顾。"李女士说。
小张愣住了:"李女士,我们之前不是说好只带一个孩子吗?三个孩子工作量差别很大啊。"
"都是照顾小孩,没什么区别。再说大的两个白天都上学,主要是照顾小的。"李女士态度坚决。
接下来的一周里,小张不仅要照顾最小的孩子全天,还要负责接送大孩子上学,照看二孩放学后的生活。她多次找李女士协商:"李女士,这工作内容明显超出了我们的约定,要么按实际情况调整工资,要么我只照顾最小的孩子。"
"工资就这样,爱干不干。"李女士的态度让小张很受伤。
经过一周的煎熬,小张决定辞职:"对不起,这份工作和约定的差别太大,我没法继续做下去了。"
让小张没想到的是,离职后不久,她收到了法院传票,李女士以违约为由起诉她,要求赔偿9000元违约金。"你违约在先,现在还想一走了之?必须赔偿我的损失!"李女士在庭审现场据理力争。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违约责任认定等多个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小张与李女士之间虽然仅达成口头协议,但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首先违反合同约定的是雇主李女士。她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增加了工作内容,从照看一个孩子变更为照看三个孩子,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基本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李女士未经与小张协商便增加工作内容的行为,构成了单方面实质性变更合同条件,这种变更没有得到小张的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家政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适用《民法典》关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当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调整服务费用或解除合同。小张在发现工作内容与约定不符后,多次与雇主沟通协商未果,最终选择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单方面增加工作内容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小张在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约定不符后,及时与雇主沟通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解除合同,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小张的辞职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女士要求小张赔偿9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李女士支付小张已工作一周的工资1750元(按月薪7000元折算)。
2.同时,法院建议双方在今后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本案的判决对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既保护了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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