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32】合同约定双方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文摘   2024-11-26 07:0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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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有效。

上述协议管辖的本质,是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约定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分别提出不同诉讼请求的纠纷案件,则应各自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可在其住所地法院向买方提起索要货款的诉讼,而买方也可在其住所地法院向卖方提起货物质量瑕疵赔偿纠纷的诉讼,两个案件应由各自受诉法院分别审理。如果一个案件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该案件的受诉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铜陵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淮安、衡水、柳州、滨州、盐城三十九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店区委、区政府专家库专家、法律顾问,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在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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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发包人函告承包人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值,其效力如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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