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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函件,限承包人在收到函件后×日内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如未在接函后×日内办理竣工结算,视为认可发包人的结算值。该函件能否约束承包人?
笔者认为,该函件不能约束承包人。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明示,是行为人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其意思。默示,是行为人没有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其意思,但是做出了积极的行为,以该行为可以推知其意思表示。沉默,是当事人既没有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其意思,也没有做出积极的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该消极的不作为也视为其作出了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其单方行为为对方设定义务。以沉默认定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应当以法律有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前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或发包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此种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发包人的该单方函件不能约束承包人。
即使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此类内容,仍需查明承包人不予及时办理结算的原因,如系因双方对结算事项存在较大争议,而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则合同中的沉默条款仍无适用的基础和条件。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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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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