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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招标文件被定性为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因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理由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表明,法律要求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且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的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2.尽管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理论,要约与承诺构成合同,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民法典》合同编与《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特别规定,认定招标文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的优先适用效力,即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
4.实践中,招标人往往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回应,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变动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则构成废标,因此投标文件一般是对招标文件的全面响应,甚至仅表明全面认可和遵守招标文件,并没有实质性内容。在此情形下,仅依据投标文件(要约)和中标通知书(承诺),难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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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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