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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黑白合同”,“黑合同”并非整体无效,只有“黑合同”中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理由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个方面。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所禁止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中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内容相矛盾、冲突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其他协议中有关此四个方面内容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则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发承包双方在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的其他方面内容,虽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但由于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并非当然的整体无效,只有那些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才能依法认定为无效,其他非实质性条款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但因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认定为无效。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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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抖音;
《建工律评》总目录
► 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 28. 固定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了,怎样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 27. 如何看透“背靠背条款”,以及实务中对该约定应怎样处理?
► 26. 承包人被强制清场后,在索要工程款诉讼或仲裁中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的,能否一并审理?
► 25. 当确定工程修复费用时,应如何处理修复费用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
► 24. 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值,双方就结算另行达成协议但最终未能定案,能否再适用该默认条款?
► 23. 发承包双方之间及/或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该仲裁条款制约?
► 22. 施工企业能否以项目经理部未经授权为由,主张其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无效?
► 21. 发包人函告承包人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值,其效力如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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