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08】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文摘   其他   2024-06-11 08:1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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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7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并约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自工程竣工30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亦未移交工程。案件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自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移交工程,并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该项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笔者认为,发包人该项主张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由此表明,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亦是其法定义务。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作出的移交工程的指令。如果发包人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则不存在因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关于“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约定,仅系对发包人应颁发而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的拟制行为,由此产生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该拟制行为并不产生指令移交工程的效力。况且,在应颁发而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情形下,难谓是承包人拒绝移交工程抑或是发包人拒绝接收工程。

2.在具备工程接收条件而发包人未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清理现场并按合同约定期限退场,此种情形下的工程交付为自然交付。因此,发承包双方之间不存在移交和接收工程的事实,也无交付工程日期,亦不引发逾期交付工程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淮安、衡水、柳州三十七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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