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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7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并约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自工程竣工30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亦未移交工程。案件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自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移交工程,并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该项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笔者认为,发包人该项主张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由此表明,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亦是其法定义务。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作出的移交工程的指令。如果发包人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则不存在因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关于“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约定,仅系对发包人应颁发而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的拟制行为,由此产生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该拟制行为并不产生指令移交工程的效力。况且,在应颁发而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情形下,难谓是承包人拒绝移交工程抑或是发包人拒绝接收工程。
2.在具备工程接收条件而发包人未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清理现场并按合同约定期限退场,此种情形下的工程交付为自然交付。因此,发承包双方之间不存在移交和接收工程的事实,也无交付工程日期,亦不引发逾期交付工程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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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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