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26】签证单上只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签字的,能否计取签证款?

文摘   2024-10-15 06:4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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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只在“监理单位”一栏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发包人不认可该签证的,则该工程签证单不能计取工程款。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1]签证的本质是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人的法定职责是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无代表发包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因此,工程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发承包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授权监理人办理签证的约定,且发包人不认可该签证的,则该签证不能约束发包人,合同变更未成立,不能计取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注[1]: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14页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铜陵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淮安、衡水、柳州三十七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店区委、区政府专家库专家、法律顾问,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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