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04】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文摘   其他   2024-05-13 16:3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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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没有工程设计单位盖章的工程变更单不予认可,主张不予结算该部分工程价款。该变更部分能否计算工程价款?

工程变更经发承包双方认可后,即能够作为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履行,工程变更单表明双方对工程量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2.工程变更虽然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但设计单位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其行为不能约束承包人,因此工程变更不以设计单位认可为必备条件。

3.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代表签字,发包人作为完善工程变更手续的义务人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淮安、衡水三十六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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