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没有工程设计单位盖章的工程变更单不予认可,主张不予结算该部分工程价款。该变更部分能否计算工程价款?
工程变更经发承包双方认可后,即能够作为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履行,工程变更单表明双方对工程量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2.工程变更虽然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但设计单位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其行为不能约束承包人,因此工程变更不以设计单位认可为必备条件。
3.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代表签字,发包人作为完善工程变更手续的义务人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2、今日头条;
3、抖音;
《建工律评》总目录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