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25】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文摘   2024-10-08 05:3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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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61条[1]和《民法典》第799条[2]分别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现象。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分析如下: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后,无权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已使用部分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如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据此,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的,工程交付之日可视为竣工日期。

3.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793条第1款、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第80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无效,以及合同解除情形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均是给付工程款的条件。鉴于发包人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工程,表明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具备工程款给付条件。

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据此,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的,工程交付之日可视为应付款日期。

综上,发包人未经验收就开始使用工程,既表明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自行承担,同时也是对自开始使用工程时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和利息事实的认可。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1.发包人无权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已使用部分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2.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表明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具备工程款给付条件;3.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争议未决的,以工程交付之日视为竣工之日;4.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以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日和利息起算日。

注[1]:《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注[2]:《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铜陵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淮安、衡水、柳州三十七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店区委、区政府专家库专家、法律顾问,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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