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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施工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发包人为承包人代付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并据此主张承包人未承担支付材料款责任、未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不应享有材料价格调差权利。对此,应如何界定材料价格调差的权利人?
调整施工材料价差,是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相较于签约时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并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或计价规范规定的材料调差方法,对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并计入工程造价中的行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3项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9.8.1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第9.8.2项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第9.8.3 项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第9.8.4项规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根据上述规定:1.如由承包人供应材料且当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时,应依照上述第3.4.3项、9.8.1项、9.8.2项、9.8.3 项的规定调整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部分的价差。2.如由发包人供应材料,依照上述第9.8.4项规定,虽应按实际变化调整材料价格并列入工程造价,但因计算承包人施工费用需以该工程造价扣减发包人的供材款,即材料价格“平进平出”,故此种情形下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如上所述,在发包人供材情形下,由其承担全部材料价差风险,故此种情形不涉及材料价差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也不会引发材料调差争议。实践中,只有在承包人供应材料情况下,才涉及到材料价差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当承包人供应材料且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或计价规范规定的风险范围时,其有权依据合同或计价规范主张调整材料价差,享有材料调差权利。
基于以上结论,在承包人供材、发包人代付材料款情形下,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未承担支付材料款责任、未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不应享有材料价格调差权利的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是否享有材料调差权利,取决于材料由谁供应,而非材料款由谁支付或代付。承包人因其供应材料而享有材料调差权利,应在其工程造价中调整材料价差。发包人为承包人代付材料款并在双方财务结算时扣回代付的材料款,如未在承包人工程造价中调整材料价差,则导致材料价差风险实际转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的后果,显属错误。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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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34. 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有何异同?
► 33. 签证单上只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签字的,能否计取签证款?
► 32. 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31. 在缺席审理情况下,仲裁庭能否主动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 30. “黑白合同”,“黑合同”整体无效吗?
► 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 28. 固定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了,怎样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 27. 如何看透“背靠背条款”,以及实务中对该约定应怎样处理?
► 26. 承包人被强制清场后,在索要工程款诉讼或仲裁中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的,能否一并审理?
► 25. 当确定工程修复费用时,应如何处理修复费用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
► 24. 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值,双方就结算另行达成协议但最终未能定案,能否再适用该默认条款?
► 23. 发承包双方之间及/或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该仲裁条款制约?
► 22. 施工企业能否以项目经理部未经授权为由,主张其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无效?
► 21. 发包人函告承包人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值,其效力如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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