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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对发包人逾期付款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由此表明,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属于付款责任的次给付义务,附随于期限届至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对工程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时,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但依法仍然应当计付利息。
有观点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将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看待。笔者认为不妥。如若将利息视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则应按照存款利率计息,而非按照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实质上是规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向承包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法律性质属于违约责任[1]。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也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主要包括:(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系施工合同约定的原给付义务即支付工程款未能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即支付利息,其性质属于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此,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而非工程款的法定孳息。
注[1]:《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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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35. 如何界定材料(含设备)价格调差的权利人?
► 34. 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有何异同?
► 33. 签证单上只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签字的,能否计取签证款?
► 32. 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31. 在缺席审理情况下,仲裁庭能否主动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 30. “黑白合同”,“黑合同”整体无效吗?
► 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 28. 固定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了,怎样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 27. 如何看透“背靠背条款”,以及实务中对该约定应怎样处理?
► 26. 承包人被强制清场后,在索要工程款诉讼或仲裁中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的,能否一并审理?
► 25. 当确定工程修复费用时,应如何处理修复费用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
► 24. 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值,双方就结算另行达成协议但最终未能定案,能否再适用该默认条款?
► 23. 发承包双方之间及/或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该仲裁条款制约?
► 22. 施工企业能否以项目经理部未经授权为由,主张其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无效?
► 21. 发包人函告承包人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值,其效力如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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