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律评300】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文摘   其他   2024-04-15 22:10   山东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在鉴定书上署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依据上述规定,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作内容,而二级造价工程师不能独立开展该工作。造价工程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22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造价工程师是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允许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法定人员。而且,只有经过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才能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均不能独立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属于规章规定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

因此,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员,应当是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鉴定辅助人员,或者其他虽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但并非作出鉴定意见的人员[1],均无资格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当事人质证的关键环节。鉴定意见未经合格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即属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1]:笔者注:诉讼实践中出现过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因故未能出庭,而由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同事代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作者简介

郭兴隆,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店区“优秀律师”,济宁仲裁委员会“先锋仲裁员”,济南、十堰、潍坊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武汉、济南、南京、沈阳、宁波、包头、济宁、十堰、淄博、潍坊、宝鸡、桂林、聊城、铜陵、德州、日照、台州、九江、通辽、唐山、泰安、中卫、北海、嘉兴、庆阳、朔州、保山、白银、承德、襄阳、遂宁、抚州、荆门、衡水三十五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张店区法学会机关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淄川区委、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为满足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从业人员的需求,感谢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支持郭兴隆建工律师团队的广大热心人士,郭兴隆建工律师团队将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讲座精彩视频无偿奉献于大家,并将持续更新,可无限次、反复观看。
在以下App及网站搜索“郭兴隆建工律师团队”或扫描二维码即可观看法律讲座:
1、bilibili网站

2、今日头条;

3、抖音;

《建工律评》总目录

为方便读者查阅文章,制作《建工律评》总目录,并将持续进行更新。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 1.《建工律评》文章整理与发文通知(附:凡例)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律评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