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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在鉴定书上署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依据上述规定,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作内容,而二级造价工程师不能独立开展该工作。造价工程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22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造价工程师是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允许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法定人员。而且,只有经过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才能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均不能独立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属于规章规定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
因此,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员,应当是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鉴定辅助人员,或者其他虽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但并非作出鉴定意见的人员[1],均无资格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当事人质证的关键环节。鉴定意见未经合格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即属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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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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