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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文件。该约定是结算的默认条款,属于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的内容,即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文件”所附的条件,当所附条件“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成就时,“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文件”这一民事行为才能生效,即: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所附条件成就,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值;反之,则不能视为认可。
实践中,会出现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报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与承包人就结算对项工作另行达成了协议或会议纪要等情况,后因种种原因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没有进行下去,双方最终未能审定工程造价。此后,承包人不能再主张适用上述结算默认条款。区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其一,如果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就结算对项工作与承包人达成协议或会议纪要,其行为已表明发包人没有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书,所附条件“逾期不答复”没有成就,不能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书。
其二,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首先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默认条款能够认定承包人的结算文件。但如果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又同意进行结算对项的,其实质上是否定了本已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据结算协议重新结算,不能再适用施工合同原约定的结算默认条款。
因此,只要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对项工作另行达成合意,不论是在答复期限之内、还是在答复期限之后形成协议,也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结算工作未能顺利进行及最终定案,承包人都不能再主张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默认条款确定工程造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该项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特别说明: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作者郭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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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总目录
► 23. 发承包双方之间及/或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该仲裁条款制约?
► 22. 施工企业能否以项目经理部未经授权为由,主张其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无效?
► 21. 发包人函告承包人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值,其效力如何?
► 20. 如何界定抗辩和反诉(仲裁反请求)?
► 19.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18. 材料价格如何调整价差?
► 17. 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有何不同?
► 16.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异同?
► 15. 发包人应签发而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 14. 实际施工人的间接上手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13.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如何计算?
► 12.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 11. 承包人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10. 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9. 发包人将各个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是否属于支解发包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8.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 7. 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是按照定额计算的,鉴定时应按清单还是定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
► 5. 施工人从何时起不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 4.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能否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 3. 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 2. 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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