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读《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笔者大致梳理了8个主要的看点:
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望用于股东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表述首次见于《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条款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都可以用于作价出资,而是必须有就该等财产“权属”进行界定的前置“法律”依据。这也呼应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原则性规定,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2)可以依法转让。
二、涉及公司增资的实缴期限起算点问题
新《公司法》施行后,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5年实缴期限?笔者认为有两种解释:(1)自该公司增资决议生效之日起算;或(2)自该公司完成关于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而本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未明确新增股本的实缴出资期限,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是股份公司办理该等变更登记事项的前提条件。
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原则基本一致: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的存量公司,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换言之,存量有限公司的最迟实缴出资期限是2032年6月30日。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的存量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换言之,过渡期/宽限期为新《公司法》施行后3年内。
四、股东实缴出资额将作为公示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如前文所述,变更登记之前股东就需要缴足新增出资款。
五、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将被特别标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未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则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登记备案将面临风险
针对这类违法情形,《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或者撤销已办理事项的权利,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且“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未来公司登记机关或将承担着更高的实质审查义务。
就实操角度而言,可能还涉及到一些问题,比如,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任何主体是否都可以向登记机关主动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该设置在正式批准公司登记备案事项之前的公示和异议期间?
七、应对公司注销僵局的实操新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但需要在相关注销决议上进行说明。
八、涤除权生效文书的协助执行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相关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这意味着,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程序获得的生效法律文书,涤除权的强制执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现,胜诉方无法自行以生效文书申请登记机关直接进行涤除操作。
另外,在公司尚未及时选出新的人士继任被涤除的法人、董事、高管等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仍可能强制涤除公司相关信息。这是否意味着,在此之后的一段期间内,公司的某些登记备案信息将会以“空白”形式出现?有待后续实操观察。
股权/股份回购协议3份参考模板(投资人与创始人或其指定方签署)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