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拟在北交所上市企业若构成“突击入股”,是否受任何锁定期限制?

文摘   社会   2024-04-08 22:39   上海  
导言:近期某投资机构客户咨询: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人”)拟通过增资方式投资入股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目标企业上市后,该投资人是否适用“突击入股”的锁定期限制?若适用,则对应锁定期为多长?
1、证监会关于“突击入股”的锁定期基本规则

根据证监会2021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投资人完成投资后的12个月内目标企业提交上市申请,则该投资人构成突击入股,目标企业上市后该投资人所持股票受限于上述36个月锁定期的规定。

当然,36个月的锁定期起算点为投资人“取得”目标企业股份之日,而非目标企业上市完成之日。

2、北交所关于原股东锁定期的基本规则

北交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主要规则,主要参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1)北交所上市企业的大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实际受到的锁定期限制非常短,仅仅只有12个月,远低于常规的36个月;(2)对于在北交所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股东(即便所持股份比例低于10%),并无明确的锁定期限制。所以,如果投资人在目标企业申报北交所上市前“突击入股”需要适用36个月的锁定期,意味着面临比大股东等主体更苛刻的限制;从这个角度而言,持股10%以下的投资人即便构成“突击入股”,也不该受到类似的锁定期限制。

(注:北交所还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

3、北交所“突击入股”未适用锁定期的案例情况

鼎智科技于20229月申报北交所(此前在新三板挂牌),20222月及6月入股的新股东(包括一些自然人、机构等,且各自持股比例均低于10%),均未在上市申报文件或者股东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任何股份锁定的承诺。

4、北交所规则是否与《公司法》规定相悖?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那么,前文所述的北交所锁定期规则(仅就部分股东的股份明确12个月的锁定期限制),是否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相悖?

笔者倾向于认为,北交所的规则并未排除《公司法》的适用,故两者并不构成直接冲突;只不过,北交所的规则更强调对特定股东的监管。所以,对于持股10%以下的股东,其在企业上市前取得的股份,理论上还是需要遵守《公司法》中的一般锁定期要求的

5、小结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北交所在股份锁定期方面的监管不如其他上市板块严格。对于大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而言,企业上市后其锁定期通常情况下仅仅只有12个月;而投资人“突击入股”的情况下,目前并无明确的股份“锁定期”监管限制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从《公司法》的角度,投资人“突击入股”成为企业小股东的,仍然应当遵守1年锁定期的要求。

未来,不排除北交所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新《公司法》立法部门等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和释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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