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若严格按照《办法》解读:存量私募管理人的法人或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只要发生变更,就应触发关于该等人员在机构持股及合计实缴200万元的强制要求。不过,目前中基协的实操口径还是相对宽松,即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实控人时,才会强制执行上述要求。
二、早期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是否必须在AMBERS系统选择一名“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
早期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备案的高管人员可能就只有中基协当时重点关注的两类:即法人+合规风控负责人。
而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有一名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
不过,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倘若维持现状、不变更高管,中基协不会强制其在AMBERS系统选择备案一名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但只要变更任何一名高管(无论是风控负责人还是其他类型的高管),那么管理人就必须选择备案一名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此时需要考虑相关人选是否具备投资项目退出业绩)。
三、风控负责人能否变更为法人或者“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根据《办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委派代表并不必须同时兼任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在此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只要具备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即可(具体参见新规指引),不强制其提供相关投资项目的退出业绩。
因此,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变更为“纯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委派代表(即不属于负责投资的高管),但同时需卸任原职位,并由其他人员接任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
类似地,合规风控负责人也可以变更为新规之下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同样只需要具备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即可(具体参见新规指引),不强制其提供相关投资项目的退出业绩。
四、法人的变更是否还需要法律意见书?
新规之前,私募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委派代表仍然需提交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新规之后,则豁免了该项要求。
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的变更,仍然应当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行在中基协办理备案;但如果中基协不同意法人变更,则还涉及到变更登记“还原”的问题。
另外,法人变更也可能涉及到存续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视相关基金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并严格落实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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