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表LP客户对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调时发现,机构往往未能根据监管部门新规的动态要求,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新的内控制度。
例如,2023年2月24日,中基协重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分别简称《指引1号》、《指引2号及《指引3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4日,中基协配套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前述新规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的新制度至少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又重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本公众号推出部分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新增制度格式文本,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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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份回购协议3份参考模板(投资人与创始人或其指定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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