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对目标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行投资时,需要充分考虑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带来的潜在影响。本文试梳理新法实施后,就股权投资交易及其协议文件应关注的一些要点,并提出相应实务建议,以飨读者。
继上篇系列文章之后,本文将继续梳理新法实施后投资人应当关注的股权投资交易要点及其协议条款问题,并提出相应实务建议,以飨读者。
四、新股东名册:投资人应关注的交割物
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八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基于上述规定,无论投资人以增资方式还是股权受让方式投资目标企业,新的公司股东名册对于投资人确定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均具有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前,更容易发生股东资格和权利方面的争议)。
1、投资人应注意在投资交易文件中约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交割时向投资人出具、交付符合要求的新的股东名册副本。2、交易文件中,建议明确股东名册的具体内容要素、出具和签章主体、交付期限等细节内容。必要时可将投资人认可的股东名册格式文本列为协议附件。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内容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载明“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这实际上参考了中国境外(比如开曼群岛)有关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的一些惯常做法。3、此外,针对股东名册未能按约定签发的风险,投资人还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协议解除情形之一;或者,考虑约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按实际逾期天数向投资人承担一定的逾期违约金。投资协议的交割后承诺条款中,往往会约定创始人或其他股东的最迟实缴出资期限。投资人及其委派董事需要考虑就相关股东逾期出资事项可能承担的各类责任和风险。比如,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公司对逾期出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且“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是否应当包含投资人委派董事?1、投资人可考虑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投资人委派董事有权(但无义务)核查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任何股东未能完成实缴义务或出资不实,投资人委派董事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这里的核心点在于,应明确投资人委派董事的“权利”,并排除其“义务”。2、公司董事会就是否向逾期出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进行表决时,与该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新《公司法》未对回避表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3、因催缴出资而失权的股权,投资人可以考虑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交易文件应进一步约定,若投资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失权股权;六个月内该失权股权未完成转让或者注销的,由除投资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自行受让该等失权股权并履行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投资人不承接该失权股权、不履行对应实缴出资责任。4、投资人及投资人委派董事,就其他股东未足额实缴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承担部分实缴出资义务、对第三方进行赔偿、行政罚款责任等)应当免于承担任何责任。交易文件可进一步约定,若投资人实际承担了任何责任或蒙受了任何损失,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共同且连带地补偿、赔偿投资人及其委派董事。(未完待续……本公众号亦推出新《公司法》后股权投资交易文件的参考版本,欢迎下载使用~)-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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