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执伙”基金那些事儿(二):GP机构撤回或终止管理人登记申请后,变更上层股东/实控人/团队人员的注意事项?

文摘   社会   2024-06-24 22:21   上海  
导言:实践中,一家GP机构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并取得牌照之前,可能会基于实际项目需求,与持牌的其他私募管理人合作设立“双GP”、“双执伙”基金。

然而,随着中基协的监管要求和审核尺度趋严,目前私募管理人登记成功通过的难度也越来越高。
若因主客观原因,该GP机构自行撤回了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或者被中基协终止办理,那么对于已经设立和备案的双执伙基金而言,可能会涉及到哪些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

本篇文章探讨第二个可能的话题:放弃或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后,“双执伙”基金中的GP机构变更上层股东/实控人/团队成员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GP机构变更上层股东/实控人/团队人员的动因/缘由?

GP机构撤回或终止管理人登记申请后,其部分股东/合伙人可能基于商业因素考虑需要退出,原大股东/实控人甚至可能需要放弃该GP机构的运营权、实控权。同时,由于私募业务受限,GP机构可能需要裁员以实现降本之目的。

二、GP机构变更其上层合伙人的注意事项

GP机构本身就是一家合伙企业,其合伙人退出可能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实现。值得注意的是,该GP机构在“双执伙”基金中需要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身份。因此,拟受让合伙份额的第三方应当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并具备支付相应转让款的能力。当然,也可能是由“双执伙”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接盘”,那么该管理人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此外,笔者认为,若GP机构的上层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给第三方,在程序上应事先取得“双执伙”基金的管理人的审核和确认——毕竟,受让方相当于间接认购了“双执伙”基金份额,本质上属于“双执伙”基金的新投资者,管理人亦有义务履行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基协进行信息备案/更新。这或许也给管理人一个启发:基金合伙协议中有必要适当约定,若LP属于未备案的合伙企业,则其穿透后的各层自然人投资者和公司投资者发生变更之前,应当事先经管理人的审核和同意

三、GP机构变更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注意事项

GP机构的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股权/份额(被第三方收购),导致GP机构的实控权和经营管理权发生变更,可能会引起中基协的特别关注(尤其是如果GP机构仅是中止办理管理人登记的状态,且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因此,为避免对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原出具登记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GP机构原则上不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外,如果GP被第三方收购,该收购方应尽量避免涉及特定的敏感主体,比如在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过程中GP机构曾向中基协披露和承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

此外,程序上,同样应事先取得“双执伙”基金的管理人的审核和确认。GP机构被第三方收购后,其资信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变相地增加了另一名GP/管理人对双执伙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压力和负担。

如果“双执伙”基金中涉及到国资LP,为避免国资LP的追责,也建议GP机构启动实控权变更事项之前充分考虑潜在风险;尤其在很多情况下,特定国资LPGP机构及管理人签订了单边附属协议,并可能约定就GP机构变更实控人等重大事项需要提前通知该国资LP或征得其书面同意。

四、GP机构变更上层股东/合伙人/实控人的时点考虑

上述相关注意事项,是假设GP机构拟继续担任“双执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但若GP机构完全退出了“双执伙”基金(亦即“双GP”变单一GP模式),则意味着该GP机构其实不再受中基协监管,此时GP机构变更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可以更为灵活和自由。

因此,GP机构可以考虑退出“双执伙”基金之后,再自由变更其上层股东/合伙人/实控人。

五、GP机构团队人员变更可能涉及的一些实务问题

如果GP机构拟将部分团队人员直接转入“双执伙”基金的管理人,中基协可能会关注该GP机构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实际的关联关系(尤其是,GP机构在办理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其团队高管从“双执伙”基金的管理公司中离职后再入职GP机构,而GP机构曾向中基协确认其与“双执伙”基金的管理公司不存在同一控制权下的关联关系)。

如果GP机构拟将其部分团队人员直接转入“双执伙”基金的某个机构LP,可能对该机构LP产生某些不利影响。例如,中基协可能会认为该机构LPGP机构的团队人员有控制力或影响力;或者,可能会刺破LP的有限合伙人身份而需要对合伙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建议GP机构调整人员时,审慎将其团队人员劳动关系直接转入LP

根据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因此,如果GP机构在中止办理管理人登记期间变更上述相关人员,后续还可能对其继续办理管理人登记手续造成不利影响。

不过,倘若GP机构未来没有继续办理管理人登记的计划,且已完全退出了“双执伙”基金(亦即“双GP”变单一GP模式),该GP机构不再受中基协监管,则笔者认为,GP机构可以实施更为灵活和自由的人员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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