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后,股权投资交易及协议关注要点(三)

文摘   社会   2024-04-15 22:06   上海  

导言: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对目标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行投资时,需要充分考虑20247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带来的潜在影响。本文试梳理新法实施后,就股权投资交易及其协议文件应关注的一些要点,并提出相应实务建议,以飨读者。

继上篇系列文章之后,本文将继续梳理新法实施后投资人应当关注的股权投资交易要点及其协议条款问题,并提出相应实务建议,以飨读者。

六、财务资助:争取列为一票否决权事项

何谓“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明确,“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除非涉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者经过有权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

尽管上述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考虑设置类似的限制。

相关建议:

1、投资人可考虑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公司对任何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属于应当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表决的范围,且投资人应当争取一票否决权。

2、如果投资人对于“财务资助”事宜没有一票否决权,投资人可以要求将其列为多数决事项,并明确对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股东、董事进行回避表决。

七、股东会、董事会法定职权变化与影响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范围,删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旧法内容。

与之对应的,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保留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内容,但删除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项旧法内容。基于该等规定,董事会职权得到加强,并更专注于公司战略性事项;对于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这类具体事务,公司可考虑下放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或者授权经理层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对于股东会法定职权有一个兜底表述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换言之,通过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公司内部完全可以灵活增加、调整股东会职权内容,例如重新涵盖已被新《公司法》删除的两项法定职权。与此同时,关于董事会法定职权的规定也有一个类似的兜底表述“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关建议:

1如果投资人享有董事委派权,投资人可以考虑要求交易文件中对于目标公司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专门委员会职权、经理层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优化调整。但如果投资人不享有董事席位,意味着投资人更需要在股东会层面获得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表决权,因而其可以争取股东会获得最大化的职权范围,并按有利于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角度去优化设计公司治理条款。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如果交易文件、公司章程中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相较于法定范围进行了限缩,那么投资人需要考虑:董事会作出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决议并因为善意第三人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投资人如何寻求救济,以及公司或投资人如何对失职董事进行追责和索赔?
未完待续……本公众号亦推出新《公司法》后股权投资交易文件的参考版本,欢迎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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