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之后房子被强拆了,这种情况能起诉吗?

文摘   2024-10-10 16:14   北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无异议,可以接受征收方给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案,那么就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状,领取到补偿款或过渡费之后,搬离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拆迁户和征收方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是采取逼迫、欺诈或者其他违法情形,那么该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拆迁户们签了拆迁协议,就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配合征收部门的搬迁工作,不得再阻挠拆迁。

有拆迁户给万典律师留言,咨询协议虽然已经签了,但还是觉得补偿有点低,现在房子也被拆了,还能打官司维权吗?接下来万典律师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李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大部分人已经签字搬走之后,李先生在征收方的逼迫下无奈也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由于补偿款过低,并没有领取。随后城中区改造指挥部直接将补偿款打进了李先生的银行账户,在李先生未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强拆了李先生的房屋。

经过多方了解,最后李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辩称:原告已经签订协议,是由于自身原因没能领取补偿款,但是城中村指挥部已经将相关的补偿款存入银行,因此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已经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这一事实,且其也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金东区xx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合法的强拆行为,是要在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后、并获得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实施,行政机关本身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便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也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了拆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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