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典型案例:街道办违法强拆、区政府强制清表、镇政府强拆“危房”、户口迁出老宅被强拆……

文摘   2024-09-24 16:33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在浙江省金华市代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有执法局以拆违促拆迁的、户口迁出后老房被强拆的、征收农村土地区政府强制清表的、镇政府以危房名义强拆房屋的……当事人最终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执法局“以拆违促拆迁

原告

林xx   

代理律师

刘磊、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
TEAM BUTLDING

原告林xx系浙江省金华市某村经济合作社成员,2001年在村社区建设一栋房屋。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局部四层,占地面积56.25平米,其中,第一层长7.5米,宽7.5米,建筑面积56.25平方;第二层起东侧、南侧、北侧均为有挑梁,第二层与第三层均为长10米、宽8.6米,每层建筑面积均为86平米;顶层建筑面积60.24平方,总建筑面积288.49平米。该地块享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2年12月6日,金华市规划局对原告罚款13200元。




未签协议,“拆违促拆迁”

2016年,原告林xx所在村庄被列入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林xx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2月18日,被告xx执法局对原告的房屋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立案查处。当天,到涉案房屋处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进行了测绘。

2019年3月7日,执法局向原告林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25日,被告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向原告下发其作出的金东综法罚(多湖)字(2019)第67号《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xx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拆除位于xx街道××头社区××后路西侧的建筑物。”并于当天送达给原告林xx。




委托万典律师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林xx立即联系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律师,当事人在与律师商议后立即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林xx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因我方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征收方主动与林xx进行协商,随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拿到满意补偿后,林xx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二:镇政府强占清表,法院判决违法并赔偿

原告

张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张先生系金华市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承包地,面积约3亩左右。2019年3月25日收到金华市xx政府作出的《金华市xx人民政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2019年3月28日上午八点,被告强行对张先生的承包地实施清表,其所种的大桂花等树木予以清除,并强制要求领取征地补偿款。

经过多方打听,张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认为该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法,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在对原告张xx的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之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若当事人仍不履行,被告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未履行前述程序,即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的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不服,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先由被告作出决定为妥。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8日对原告张xx的涉案承包地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三:镇政府强拆“危房”被确认违法

原告

俞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俞先生是来自浙江金华普通农村的老农民,因俞先生向镇政府举报邻居违法建设房屋,结果,政府的工作人员威胁说如果再告就拆了你家。结果没想到镇政府真的强拆其房屋。该房屋产权人为俞先生父亲,但自其父亲去世以后,涉案房屋一直是俞先生管理使用。

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俞先生就想着要找专业律师维权。后来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王玲律师在金华代理的不少强拆案件都胜诉了。决定委托二位律师来代理此案。

听完俞先生的遭遇以后,律师认为从程序上讲:强拆房屋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镇政府强拆之前没有经过任何的公告,也没有催告,更没有保障俞先生的救济权利。直接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虽然镇政府对危险房屋负有监管职责,但是对危房的处理要依照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

后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镇政府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危房且必须拆除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强制拆除,依据不足。而且涉案房屋确属危房,且因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拆除,被告也应当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拆除。被告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履行任何程序,不仅无事实依据,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二、根据公证视频,涉案房屋年份久远,结构存在破损,对于原告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未予确认,对赔偿事项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被告根据被拆房屋相应价值,依法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俞xx赔偿。


案例四:户口迁出后老家房屋被强拆

原告

吴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街道办





案情简介


本案的四位吴女士为四姐妹,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继承其父亲的。吴父为兰溪市xx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该村建有房屋2幢。一幢建筑面积105.80平方米,另一幢74.20平方米。这两幢房屋都经过兰溪市政府同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0年吴家父母去世,四姐妹与兄长达成一致,第一幢房屋归兄长所有,第二幢为四姐妹共同共有(房屋为营业房,有营业执照)。

2017年,兰溪市政府将该村纳入拆迁范围,吴父与街道办就第一幢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四姐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4月8日,街道办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而一致在此居住的吴xx损失惨重,无家可归。

四姐妹经过商量,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王玲律师介入此案,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时,街道办以四原告已经迁出成为非农户口,非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涉案房屋为吴家兄长所有为由反驳。并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三改一拆的规定,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一户二宅,必须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之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然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授予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街道办以涉案房屋为违建予以拆除,属越权执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存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街道办未经催告,亦伟依法作出强拆决定,也未给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地够权利,直接强拆房屋,明显违背行政程序正当要求,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兰溪市xx街道办于2018年4月8日拆除涉案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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