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批先征”案例汇总:未经批准强征强占?农民打官司一告一个准!

文摘   2024-10-09 16:30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在山东省代理的市政府、村委会未经批准先行征地,强制征收、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地,更有甚者强制拆除村民宅基地房屋,后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临沂市】未经政府批准,村委会无权收回村民土地!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原告等人认为该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补偿方案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7月21日,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xx系蒙阴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地基房屋一处。2022年,xx村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涉案房屋纳入该改造范围内。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涉案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管理本村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批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据上述规定,村委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胜诉判决


本案中,被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即向原告作出涉案收回土地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7月21日对原告刘xx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



案例二【滨州市】未批先征且无补偿安置,属严重违法行为!

导读:山东省邹平市刘x等14位村民,因修高速公路自家土地被征占,但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安置,随后委托万典律师打官司赢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占土地行为违法。

之后律师了解到在此之前滨州市邹平市这类型的起诉非法强占土地的行政官司都立不上案,也没有成功案例,万典律师的这次胜诉,也是此类案件在当地的第一起胜诉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

刘x、姜xx、姚xx等14人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刘x、姜xx、姚xx等14人系山东省邹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0年2月24日,因济南至高青高速公路(邹平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占用xx村村民承包土地,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补偿标准。

2021年3月9日,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村村民委员会、邹平市财政局、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邹平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xx村地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7777公顷,涉及农用地1.7777 公顷,其中耕地1.6737公顷,农村道路0.1040公顷。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邹平市第Ⅱ级区片,按照补偿93万元/公顷标准补偿,共计人民币 195.3242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937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人民币0.3690万元,共计人民币4.3065万元。

3.村民安置意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xx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后,由xx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落实具体方案。邹平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人民币 22.5万元/公顷标准,对xx村一次性支付政府社会保障补贴人民币39.9983万元,由邹平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批复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未批先占,无补偿安置


2020年12月4日,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xx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时至今日,刘x等14人承包地已经被邹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占用,邹平市人民政府却未与刘x等14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未解决刘x等14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等14位村民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一番沟通交流之后,最终决定委托万典陈朝阳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深入研究后发现此次征地并没有获得省政府的审批,且邹平市人民政府未与刘x等14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将其承包地强占,并移交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协助当事人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诉土地占用行为的实施主体;

2.被诉土地占用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诉土地占用行为的实施主体的问题。

2020年2月24日,因济南至高青高速公路(邹平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需征用xx村部分村民承包土地。刘x等14人涉案承包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就本案而言,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邹平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刘x等14人所诉土地在没有完成征收的情况下由山东xx高速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可以推定取得了邹平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默许,邹平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主体。邹平市人民政府主张山东xx高速有限公司在未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xx镇等相关乡镇土地,不符合日常生活法则,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土地占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前所述,刘x等14人的案涉承包土地,虽然在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征收范围内,但是邹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既没有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也未与刘x等14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同意将涉案土地交付,在此情形下,邹平市人民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径行将刘x等14人承包土地交付第三方占有使用,于法无据。


胜诉判决


综上,刘x等14人请求确认邹平市人民政府强行占用其承包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邹平市人民政府对刘x、姜xx、姚xx、刘xx、刘xx、刘xx、刘xx、刘x、刘xx、刘xx、姚xx、刘xx、姜xx、刘xx的案涉承包土地强行占用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邹平市人民政府负担。


案例三【曲阜市】未批先征强拆房屋,法院判决确认市政府违法!

原告

孔xx、孔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曲阜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孔庆X、孔X二人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在曲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作出《xx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开始对这些村子实施征收。

因市政府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孔XX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他们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万典冯凯律师。

《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认违法

万典律师首先就《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次征收曲阜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很快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违法。


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为了逼迫孔XX等人搬迁,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又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孔XX等人在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将强制拆除。

孔XX等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告知万典律师,冯凯律师得知后连夜准备材料、写起诉状,并在第一时间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强拆行为确认违法

因征收方认为官司胜诉无望,于是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2日将孔X、孔庆X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强拆一案,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于2019年3月19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未能向法院提交征收集体土地或征收房屋决定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既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无论被告系征收涉案土地还是涉案房屋均未履行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诉讼中,被告也未能提供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上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关于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孔X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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