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案例汇总: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街道办区政府违法强拆、房屋扩建后按违建处理、企业逼迁……

文摘   2024-09-30 14:35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福建省代理的经典案例,其中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福清市某街道办强拆房屋的、泉州某村民自留地房屋被强拆的、厦门某区政府违法强拆的、漳州市某企业遭遇逼迁的……当事人最终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当事人

陈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陈xx系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因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当事人不认可有关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未能与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方”)组织人员将当事人部分自有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介入维权。

万典律师帮助陈xx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政府上诉,二审裁定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综合本案证据,就拆除的原因及强制力分析,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xx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间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陈xx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当事人陈xx的起诉,万典律师继续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最高院2021年3月16日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最高检抗诉通知


最高法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后,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检查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陈xx的检查监督申请书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例二【福清】没签协议街道办强拆居民房屋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在福州福清市某村拥有一幢房屋,1993年9月30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刘xx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记载房式:混合结构平房一幢计4间,建筑面积100.10平方米。1993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记载用地面积156.68平方米。

2015年10月,福清市政府拟征收土地,上述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3月9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刘xx的房屋作出测绘评估表,因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刘xx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更是对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采取断水断电的行为逼迫刘xx搬迁。

2016年9月30日,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在未事先通知原告刘xx的情况下,一大早组织工作人员突然强行爬进原告围墙进行强拆,致使刘xx屋内的财产被损毁殆尽,损失惨重。


行政诉讼


之后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刘xx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三【泉州】自留地上建的房屋被强拆

申请人

林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林xx系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xx乡某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房屋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向林xx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2020第003号)。

通知书载明:“林xx,经查,你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在xx村洋中角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决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否则本机关将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其产生的费用由你负责承担。”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维权。

万典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当地普遍存在搭建此类房屋的情况,而且其他人并没有受到处罚,乡政府唯独对林xx下达拆除通知,显失公平,属于选择性执法。而且经过团队探讨,万典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将林xx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有违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林xx向安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乡政府自行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最终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案例四【厦门】区政府、街道办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区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某地建有房屋,房屋系上世纪建成,因2016年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需要,xx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将原告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依据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原告房屋属于合法且应当补偿安置,因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且给予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和市场价格,原告请求政府合法补偿却未协商一致。

2018年12月15日,被告xx街道办与厦门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通知》,载明:“经查,xx号建筑物无批建手续,根据厦府[2016]365号文件精神,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对影响城市景观及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限该处建筑物业主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自行搬出建筑物内的财物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9年3月8日原告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李xx等人报警称房屋遭强拆,当日,厦门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载明:“2019年3月8日11时3分,李xx报称:有不明人员到xx号拆迁。经了解为xx区政府的拆迁行为。”

2019年3月18日,《厦门日报》及微信公众号“xx快报”均发表了题为《既要征迁加速度又要群众满意度》的文章,对被告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xx号房屋等征收拆迁工作进行报道。

原告等人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律师介入维权。

万典律师首先通过诉讼手段撤销了管理局、街道办作出的《通知》。

2019年7月22日,原告李xx等人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李xx等人位于厦门市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五【龙岩】某退休干部遇到拆迁房屋被认定违建

上诉人

陈xx

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陈xx,在村中承继祖遗房屋并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73.47平方米,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2年的时候,陈xx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空地上新建了房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随后当地因小区建设项目需要,陈xx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3年5月7日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作出产权认定表,认定陈xx新建的房屋为二层,第一层建筑面积为34.25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为37.26平方米,结论为不予认定合法产权,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018年8月1日,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陈xx7日内自行拆除,告知救济途径,同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公告》。2018年8月8日,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陈xx发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要求在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提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8月15日,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陈xx发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救济途径。

确认《强拆决定》违法

陈xx不服,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陈xx发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前,并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结果正确,且案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为维持公共利益,本院决定不予撤销,仅确认违法。

判决:确认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案例六【漳州】承租企业、商铺遭遇逼迁,律师介入协商一致

委托人

福建漳州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福建省漳州市xx区工业园区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2013年在工业园区内租赁某国有土地上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并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面积2500平米。

2019年7月,漳州市xx区人民政府制定《xx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随后在2019年8月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将承租企业承租的厂房纳入征迁范围,当地镇人民政府是征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经多次协商,双方就特种设备的搬迁调试安装运输、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搬迁过渡补助等各类补偿内容,僵持不下,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1月,镇人民政府组织多辆大型机械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和未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将该厂外围排污和排水系统强制填埋,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该公司大部分原材料等变质报废,刘经理迫于无奈,经朋友推荐,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经过王律师专业解答,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万典律师,随后所里指派冯凯、刘云刚二位律师承办此案。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分析梳理案情,制定最佳的维权方案,一方面,代理律师向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xx镇人民政府填埋厂房外围排污、排水系统违法,龙海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

另一方面,代理律师向福建省和漳州市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发改委、环保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机关单位申请用地审批、选址意见、征地公告、规划许可等批复文件资料,通过信息答复了解到:涉案征地属于福建省投资备案项目,即金属制品深加工项目需要用地四百多亩,建设厂房和办公管理用房十二万平方米,总投资二十多亿元,投产增加利税三亿多元。

通过律师专业的调查取证,迅速掌握了其中关键违法之处,并向福建省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申请了关于违法行为的查处。

最终,征收方为加快征收拆迁进程,与刘经理积极洽谈协商,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本案获得圆满解决。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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