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强占土地强制清表案:湛江、清远、阳春、阳江、惠州、韶关、鹤山等地都有!

文摘   2024-10-15 15:54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在广东省办理的经典征地案件,被征收人因补偿没谈妥未签征收协议,土地遭遇强制征占,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强制清表,之后被征收人委托万典律师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阳江市】村民林地被强占,诉讼后获满意赔偿

当事人

廖xx二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廖xx二人系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山林和林地,2021年因高铁项目,强行占用当事人的承包地,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

姜泉律师经信息公开等方式,得知强占土地并未涉及征收项目,也没有任何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于是协助当事人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非法占地,但迟迟未收到答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廖xx申请查处xx局非法占地的行为没有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非法占地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在诉讼期间,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答辩道:

在2022年9月和10月期间,收到当事人在内的多起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申请及投诉。经调阅国家2021年森林督查变化图斑,答辩人发现阳江市xx区xx一带存在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是答辩人派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经现场勘查,发现阳江市xx一带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形,且所涉面积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由于xx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答辩人在2022年12月21日将有关材料移送阳江市公安局xx分局审查。阳江市公安局xx分局经审查后,已在2022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至此,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提起赔偿诉讼,最终协商一致

本案中当事人从始至终没有见到征收土地公告,也没有见过任何补偿安置方案,且经过信息公开发现并不存在相应的征地审批文件及临时用地文件,那么政府部门无权强占并推平当事人的承包林地。

于是姜泉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对廖先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官司打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当地政府与廖先生二人协商一致,给予了合理的赔偿,廖先生自愿撤回上诉,案件圆满结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予廖xx、廖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二【鹤山市】自己的土地被他人办了证

原告

梁x常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

梁x灵



案情介绍


原告梁x常系广东省鹤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耕地责任田3.72亩。1997年4月,为减轻梁x常自身缴纳公粮的负担,梁x常与第三人梁x灵协商,将《土地承包合同书》中1.216亩土地转租给梁x灵耕种,由梁x灵代梁x常缴纳5人份的公粮。

2018年3月底、4月初,鉴于梁x常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基本被国家征用完毕,为满足自身耕种需要,遂向梁x灵提出将转租的1.216亩耕地收回由梁x常继续耕种,梁x灵予以拒绝,并向梁x常出示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时,梁x常才得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梁x灵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梁x常认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鹤山市国土资源局于1998年5月5日作出的鹤集用(龙)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及其相应颁证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针对1997年4月梁x灵提交的涉案土地登记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三【韶关】镇政府强制对农户承包地清表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


//

基本案情


原告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

2021年5月2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李xx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地行政行为,将原告30多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占强推。

李xx发现土地被毁坏后立即报警,2021年5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有“你于2021年5月2日提出的李xx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系xx镇政府经过公证后的清表行为,该案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这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xx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

随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强制清表、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帮助李xx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xx镇政府在2017年8月第一次清表前,只对李xx发出了催告,在此次清表前亦没有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就进行了强制清表,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日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xx镇xx村村委会韶关客运东站项目xx村段红线内中厂山原告李xx原种植有笋竹、香蕉、枇杷等作物的十多亩土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案例四【清远】补偿不到位市政府、街道办强制清表

原告

朱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朱先生等三人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政府为实施奥体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要征收原告位于该村的承包地。

2019年8月15日,东城街办发出《清场通告》,通知有关村民及业主,因奥体中心项目建设,目前项目范围内农作物所在的土地已被征用,急需进场施工,要求在2019年8月23日之前配合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交出土地。

因征收补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朱先生等人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1日、2020年8月3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分两次对原告地块上的竹林和银棯树等青苗进行强制清除,致使原告等人经济损失惨重。

朱先生等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律师认为,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原告不同地块行使强制行政权,属于多次违法行政,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随后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尽管原告朱xx涉案的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政府也发布了征收公告,东城街办亦对涉案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但在原告未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主动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被告清远市政府及东城街办并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迳行实施本案被诉强制清表行为,显属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清表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

清远市政府及东城街办应当积极与朱xx达成补偿协议,如果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朱xx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忽视群众权益。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在征地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8月31日强制清除朱xx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村民小组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程序违法。

案例五【湛江市】建设用地申请超1年未动工,法院判决颁发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

原告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X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作出《关于湛江市200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湛江某村经济合作社合法所有的约117.8亩土地。此后,征地双方由于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完成本次征收。到2018年,该经济合作社决定委托拆迁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介入此案。

万典律师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以后,决定先进行信息公开。经过向湛江市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发现本次用地的建设规划许可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告知原告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告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自然资源局在颁证之前非法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未告知过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万典律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确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

确认被告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六【阳春市】 村民承包的鱼塘被填平占用

当事人

邓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同意征收,鱼塘遭强制填平


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

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

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行征收原告土地(鱼塘)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

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邓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阳春市人民政府自行填平邓xx鱼塘的行为违法。

案例七【惠州市】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被确认违法

原告:黄先生三人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情

N



黄先生一家人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镇居民,在xx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并在土地上种植果树等植物。

2015年下半年以来,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以建设惠城区横沥围排沙河排涝扩容工程建设项目为由要求征收黄先生的土地及房屋,黄先生三人认为镇政府不具有合法征地手续且补偿极不合理遂予以拒绝。2016年10月底,镇政府为实现违法征地目的,组织大量人员将黄先生三人院落予以强行征占,并将其地上附着物(围墙、果树、水塔、水井等)进行强制拆除,对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遭遇强拆之后,黄先生三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之后黄先生三人在陈海峰律师的帮助下,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具有责令三原告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职权,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对其所有的案涉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拆除原告黄XX、黄XX、黄XX所有的惠城区横沥围排沙河排涝站扩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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