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协议没补偿就对农民土地强制清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文摘   2024-10-18 17:30   北京  


导读: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对于征收补偿谈不拢,征收方需要责令农民交出土地,作出相应的书面文件并送达给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相关文件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无论是万典律师已经办理完结的征地案件,还是正在代理的案件当中,基本上没有征收方主动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都是在没签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自行占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导致农村农民巨大损失,没有补偿安置没有农民社保,农民无奈之下才会选择找律师打官司维权,接下来万典律师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浙江省金华市某村村民张先生,一直在村中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承包地,面积约3亩左右。2019年3月25日金华市xx政府作出的《政府告知书》,要求张先生交出土地,在张先生还没有来得及采取法律手段之前,2019年3月28日上午八点征收方组织人员强行对其承包地实施清表,张先生所种的大桂花等树木被强制清除。

随后张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进行维权,并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兰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在对原告张xx的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之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若当事人仍不履行,被告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未履行前述程序,即对原告的承包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对原告张xx的涉案承包地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金华市xx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提示

土地是农村农民唯一的经济来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一定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未签协议没有补偿就实施强制清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对农村农民极大的不负责。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这类情况,要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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