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典型强拆案:街道办强拆、镇政府误拆、宅基地房按违建拆、住建局拆房多年不补偿……

文摘   2024-10-14 15:20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在江苏省办理的经典强拆案件,被征收人因补偿没谈妥未签拆迁协议,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后委托万典律师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盐城】街道办强拆房屋,万典律师介入官司胜诉赔偿提高40万

原告

韦甲、韦乙、韦丙(均为化名)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盐城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韦甲的房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某经济开发区,其房屋所有权人错误登记在韦乙名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韦甲享有50%份额,韦乙20%份额,韦丙30%份额。

2020年当地实施征收,韦甲房屋在盐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2020年7月21日,xx街道办印发《关于成立xx侧地块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2020年11月22日晚上,有关拆迁人员逼迫韦甲在空白纸上签字,但一直未将拆迁协议原件提供给韦甲,韦甲不知协议内容。(在姜泉律师的代理下,该拆迁协议已于2023年5月6日被法院判决撤销)

2021年1月20日,拆迁指挥部向原告作出《限期让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前自行腾空搬出并交付拆除。2021年2月9日左右,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强拆案胜诉



韦甲等人委托姜泉律师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韦甲、韦丙、韦乙的诉讼请求。韦甲等人继续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韦甲、韦丙、韦乙分别享有该房屋50%、30%、20%份额。依据法律规定,处分案涉房屋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虽然原告韦甲与xx社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并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但原告韦甲仅占案涉房屋50%份额,未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故其无权对整个房屋进行处分。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2021年2月9日盐城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韦甲、韦丙、韦乙按份共有的盐城市xx区南xx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赔偿案胜诉



强拆确认违法后,2023年11月6日被告xx街道办对原告等人作出赔偿决定书,韦甲等人对该赔偿决定书中的赔偿金额不服,于是姜泉律师继续帮助韦甲等人,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盐城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韦甲、韦乙、韦丙xxx元赔偿金以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比街道办赔偿决定书中提高了四十余万。


案例二【连云港】房屋强拆后一直不补偿安置

原告

朱xx、苏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案情


原告朱xx、苏xx二人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居民,在当地共有房屋一处,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6月23日,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原告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现原告房屋已于2018年5月21日雨夜、2018年5月23日深夜、2018年6月26日雨夜分三次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告却并未将原告的征收补偿依法及时落实,导致原告的补偿一直久拖不决。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朱x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王玲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告寄送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补偿职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作出答复。

无奈之下朱先生二人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对二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位于连云港市xx区xx号被征收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案例三【淮安】宅基地房屋手续不全被强拆

原告

宋xx

被告

淮安市xx区街道办事处

淮安市xx区城市管理局


基本案情


原告宋xx系江苏省淮安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20年8月3日,淮安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作出淮房征[2020]x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月22日,当地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道办”)和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城管局”)下发《公告》,责令宋先生在收到公告两日内提供建房手续,否则视为违建将由有关部门协助拆除。

收到公告后,宋先生及时向街道办说明了房屋建设情况,并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已经提起法律程序的前提下,2021年2月4日下午,街道办领导带领大批保安人员对宋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原告报警并欲阻拦,但房屋仍被全部拆除。

宋先生委托万典律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xx区城管局并未对原告的违法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径直采取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

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法规未授权街道办事处具有实施拆除行为的职权,xx街道办实施本案的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在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无需再对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程序进行评判,依法应进行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安市xx街道办事处、淮安市xx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2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宋xx位于淮安区xx街道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四【射阳县】农村房被强拆镇政府回应:“误拆”,诉讼后当事人获满意补偿

原告

顾x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射阳县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顾xx在江苏省射阳县xx镇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宅基地房屋,2021年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顾xx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后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顾xx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后于2021年12月31日晚,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顾xx部分房屋共四间,其中有三间每间约40平方米,剩余一间约35平方米,总共约155平方米。2022年1月1日元旦当天政府人员拉走拆除的房屋废墟材料,并且未出具任何的相关文件等。

当事人一家人知晓后和政府沟通此事,政府确找借口说xx社区居委会查处拆除同村村民刘x违章房屋,看错位置误拆了当事人的房屋,对于这种甩锅编瞎话的解释当事人坚决不接受。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镇政府抗辩称:

当时对其他居民实施拆除的过程中,被受托实施拆除的人误拆,该误拆行为应当由实施人承担责任,不能将误拆行为归责于被告。鉴于原告确有部分建筑物被误拆,被告愿意就误拆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可协商赔偿,也希望原告从大局出发,就房屋搬迁问题与合德镇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彻底解决相关矛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顾xx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xx镇政府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附属设施并强制清除了地上物,故原告顾xx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顾xx的起诉。

顾xx不服一审裁定,万典律师帮助顾xx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认为上诉人被拆毁的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拆毁的事实客观存在。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区域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对上诉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毁的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中镇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顾xx的涉案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在2021年3月起实施的射阳县xx小区东侧地块房屋搬迁中被拆除属实。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看,涉案地块的房屋搬迁由xx居委会负责与居民协商并落实具体的搬迁、拆除工作,顾xx的涉案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确系由该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拆除。

但xx居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管理职权。该居委会在涉案地块房屋搬迁中组织实施的房屋设施拆除行为,应视为受xx镇政府的指令或委托而实施。

而事实上,xx镇政府已经自认系其“明确由xx居委会与居民协商搬迁”。据此,应认定xx镇政府系本案适格的被告,xx居委会组织实施的对顾xx户涉案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行为,应当由xx镇政府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顾xx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2)苏0981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与顾xx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顾xx获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案件圆满结束。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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